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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下列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按规定参加2015年度至2017年度检查;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其做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我单位已于2018年10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下列社会团体未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社会团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0357--7924080),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下列社会团体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吉县人民政府或临汾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给予撤销的社会组织名单(3家):
吉县柏坡底村扶贫互助协会
吉县放马岭村扶贫互助协会
吉县房村扶贫互助协会
上述社会组织在被撤销登记后,除组织清算、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其主体资格、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只有在注销登记后,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才完全灭失,因此,以上社会组织应当在收到撤销决定书后,办理注销登记。
吉县民政局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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