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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异常的相关问题的答复 | ||
写信时间 | 2023.3.28 | 回复时间 | 2023.3.30 |
请求类型 | 咨询 | 回复状态 | 已回复 |
回复单位 |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留言内容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去年没有年检,今年发现了,已经及时的进行报税,补报但是解除异常信息怎么还要罚款,是根据什么条例处罚。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徐国强先生: 您好。您的相关留言我们已收到,现向您答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进行年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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