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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自有水井关闭”的回复 | ||
写信时间 | 2024年2月25日 | 回复时间 | 2024年2月29日 |
请求类型 | 投诉 | 回复状态 | 已回复 |
回复单位 | 吉县水利局 | ||
留言内容 | 不关闭就要罚款,生产用水怎么办呢,全靠井水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刘先生: 您好。您的相关留言我们已收到,现向您答复如下: 经县水利局实地核查,您家生产豆芽,已接通自来水,现生产用水从自备井取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使用自备井取水,要关闭自备井,使用自来水。如确因现有自来水不能满足生产需要,请和县自来水公司联系,增加供水量。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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