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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吉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吉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 吉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应当符合本规划。
第二章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第六条 便民原则
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吉县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烟草制品合理消费需求。
第七条 强化监管原则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降低市场门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八条 服务社会原则
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以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为指引,满足消费者需求、关注社会特殊群体,关注未成年人保护。
第三章合理布局标准
第九条依据吉县居民居住特点,结合城乡建设、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区、乡村两种区域类型。
第十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经营场所条件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
第十一条 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标准
(一)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1、城区区域单元规划标准。以城市交通、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若干区域单元,划分出的区域单元分别确定零售点布局数量。(见附表)
已规划布局的区域单元在确定零售点布局数量内办理,可视情况对该区域单元的规划数量进行增(减)。
市场单元格拟增减零售点数量=市场单元格上年卷烟销售总量÷上年全县零售点平均卷烟销售量-市场单元格现有零售点数量;
上年全县零售点平均卷烟销售量=全县上年卷烟销售总量÷全县上年零售点实际数量。
2、乡村的零售点规划方式。根据实际居住户数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
200户以内的行政村、自然村可以设一个零售点,超过200户的,每超50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只可设立一个零售点
1、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或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洗浴城等娱乐场所对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2、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3、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申请设立零售点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但仅限本人申办一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本人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不得予以延续。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设定标准限制
1、新选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烟草许可证的。
2、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1)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对辖区内“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首先由相关市管员查验该“连锁店”是否为“品牌连锁店”,如申请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的,可以确认为“品牌连锁便利店”。
(3)依据国家、上级部门要求,需要政策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二)申请条件
1、没有固定经营场所;
2、住所与经营场所不相独立。
(三)申请材料真实性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
3、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4、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第十三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五条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时,除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和学校、幼儿园周围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划中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七条本规划中乡村实际居住户数参考村委会提供的相关数据。
第十八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本规划由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划有效期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吉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吉烟办发〔2019〕1号)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吉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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