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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吉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补充内容)

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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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吉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补充内容)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执行国家简政放权要求,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及《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结合《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运行中的实际情况,补充以下内容。

现将《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十条: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标准,第一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只可设立一个零售点,第一项修改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为准;第二项修改为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及其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标准,第一款: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补充第三项: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在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基础上采取进一退一办法,不再增加现有零售点数量。新建市场根据固定商铺数量,每50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10户,户间距不得低于40米;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50户,只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市场外围临街按所在网格布局执行,且与市场内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含)。第四项: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等场所及周边按照每日的人流、客流量按照每5000人次设定一个零售点,每增加5000人次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不足5000人次的,按一个零售点设置。第五项:工矿企业、展览馆、看守所、驾校训练场等所在地已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可设1至2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适用正常申请的条件。第六项:大型工程涉及外来人口情况,可以根据外来人口居住地,每500人增加一个零售点。第七项:到期未按要求进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的,重新申领许可证需按照合理布局规划新办证要求重新办理。第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只可设立一个零售点,补充第三项: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扶贫监测户等社会弱势群体,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申请设立零售点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但与所在单元格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且仅限本人申办一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本人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不得予以延续。第三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设定标准限制,第一项:新选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补充第一目: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需满足在证件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且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米的规划要求,且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第二目: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烟草许可证的,需满足在证件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米的规划要求,且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第二项: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补充第三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以上情形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四目:依据国家、上级部门要求,需要政策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第二款申请条件补充第一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活动房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第二项: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情况的;第三项: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第四项:经营场所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经营、储存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第五项: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等经营业态,专门经营或从事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按摩推拿、美容美发、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以寄递揽件为主的快递网点、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水果包装信息部、寄卖典当、汽车租赁、网吧、传真打印、电子游戏、棋牌室、机耕农具、废品回收点、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等,各类培训咨询机构、彩票屋、早餐车、报刊亭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第四款: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补充第一项:采取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卷烟的;第一目: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第二目: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第二项特殊区域;第一目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第二目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第三目党政机关内部;第四目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第五目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第六目经营母婴产品、文具、玩具、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第七目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第三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补充第十六条:本规划中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本规定中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零售点间距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习惯性行走最短路径进行测量,与学校、幼儿园等门头较大的场所间距以通道口与固定院墙(或者门柱)最近连接处为准。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套内面积)。

本补充内容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山西省吉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4月3日         

山西省吉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pdf

吉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附件.pdf

原:山西省吉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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