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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烟办〔2025〕1号
山西省吉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目前吉县卷烟零售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认真开展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吉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 吉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应当符合本规划,包含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涉及房屋拆迁、危房拆除等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无法经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另选新址的变更申请。
第二章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科学规划原则
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运用数量、间距等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综合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做到贴近市场,符合实际。关注和认真研究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的要求,不断提高布局科学化水平。
(三)服务社会原则
强化服务意识。以服务社会为主,关注民生,服务于社会就业,服务于社会稳定。以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要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因素,总体上坚持适度从宽,但又要防止烟草制品零售点过于稠密。对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予以照顾,适当放宽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塑造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均衡发展原则
坚持零售户总量合理稳定的调控机制,保持零售点数量与卷烟经营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分析选取影响零售户合理容量的主要因素,科学合理测算辖区内零售点合理容量。将测算的零售户合理容量作为零售点布局规划的重要参考,通过合理布局、动态调节,实现零售户总量合理稳定、均衡发展,维护零售市场良好秩序。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设定标准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采取间距控制模式设定零售点;特殊区域采取数量控制模式设定零售点。具体设定如下:
(一)各区域设定标准
城区主街道、巷、路,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路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非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自然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
(二)特殊区域设定标准具体如下:
1.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每30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10户且户间距不得低于30米;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30户,只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市场外围临街按所街道、巷、路布局执行,且与市场内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30米。
2.工矿企业、展览馆、看守所、驾校训练场等所在地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可设1个零售点。
3.旅游景区内部、游客集散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4.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等场所内部,可设置一个零售点,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外围临街按所街道、巷、路布局执行,且与站内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30米。
5.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配件、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洗涤护理、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寄递配送、摄影扩印、金银珠宝、图文打印、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卷烟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设置卷烟零售点时,与最近的卷烟持证零售点最小间距标准不小于100米。
6.国家、省、市、县主导的大型工程、工业园区、厂矿企业内部,可按照参与建设人员数量设立零售点总量,每200人可设1个零售点,以大型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及以上部门出具的人员数量证明材料为准。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间距方面适当放宽
(一)残疾人特殊群体。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及其他残疾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有效证件,以备核验。
1.一级残疾放宽幅度为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50%。
2.二级残疾放宽幅度为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40%。
3.三级残疾放宽幅度为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30%。
4.四级残疾放宽幅度为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20%。
(二)优抚对象。是指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军警烈属、因公牺牲军警家属等。上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退役军人为本人,残疾军人为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军警烈属、因公牺牲军警家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应提供退役军人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核发的退役军人优待证或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警遗属优待证等相关证明,以备核验。
1.退役军人放宽幅度为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40%。
2.残疾军人或残疾军人法定监护人,放宽幅度为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50%。
3.军警烈属、因公牺牲军警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军人,被评为见义勇为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等,可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
(三)上述特殊群体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吉县行政区域内未享受过优抚政策且申请时未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可享受一次,同时符合多项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条款,放宽幅度不予累计。经营模式应为申请人本人驻店经营,不得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
(四)符合以下情形的优抚对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在原零售点经营地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申请的。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以外类型经营主体的(享受残疾人优抚政策申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除外),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及网络故障、撤县改区行政区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以上情形在原零售点经营地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可以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
2.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对符合标准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放宽幅度为规定间距的50%。
3.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另选新址变更许可证或在许可证歇业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的,放宽幅度为规定间距的50%。
4.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包括但不限于行人进出通道、应急通道、消防通道)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或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等情况,以及合理布局标准修订等客观原因造成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零售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持证零售户歇业注销后六个月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放宽幅度为规定间距的50%。
5.由政府牵头实施的乡村振兴项目涉及的实体店(应提供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放宽幅度为规定间距的50%。
6.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或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洗浴城等娱乐场所对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设立一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
7.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购物中心、烟草专业店,可设立一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
8.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八条 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设置
雪茄烟零售许可,指申请人仅选择许可范围为“ 雪茄烟本店零售”的许可申请。
雪茄烟零售点的设置按照“总量控制、均衡发展”的原则,施行总量调控模式,区域达到总量上限时,不再新增雪茄烟零售点,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吉县共设置2个雪茄烟零售点,在总量范围内不受距离限制,同时不作为卷烟零售点参照物。
雪茄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雪茄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雪茄烟零售点原则上不得变更许可范围,如增加卷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许可范围的,应按照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规定要求审批办理。
第四章 不予发放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或者无人销售等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限制米数(不得低于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位于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游乐场(馆)等主营未成年人产品和服务的区域;
7.居民住宅楼、公寓楼内部。居民住宅楼一层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外部市政规划道路的,小区内居民住宅一层房屋产权改为商业性质且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内部通行道路的,公寓楼一层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外部市政规划道路或内部通行道路的除外。
8.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因素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第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与参照零售点或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含学生正常进出校园的校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具体测量方式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核准许可具备学龄前教育资质的教育机构,包括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幼儿托管机构等。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均含本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乡(镇)政府所在地指:屯里镇屯里村、车城乡车城村、柏山寺乡官庄村、中垛乡中垛村、壶口镇金瀑路。
第十七条 古贤水利枢纽工程所涉及文城乡文城村、古贤村、南村、大圪塔村适用于本规划第六条第二款第5、6条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涉及常住人口数据以民政、统计局、乡(镇)政府及以上有关部门提供或公布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吉烟办发〔2021〕8号)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吉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划实施期间,政府或上级烟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由山西省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标准
山西省吉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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