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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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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

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1

一、

征地

管理

政策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 准等规定要求。

法律法规和规章;

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査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 性文件;

土地示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或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工作流程图)。

《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

自该信息形成 或者变更之日 起20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县(市、 区)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 和负责农村 集体土地征 收的有关部 门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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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征地 报批 前期 准备

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拟定并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査的 安排(包括调査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及相关 要求)等。

拟征收丄地用途;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开展土地现状调査的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抢栽、抢种、 抢建等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

在启动拟征收 土地工作时公 开,公示时间 不少于10日。

县(市、 区)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 以及负责实 施农村集体 土地征收的 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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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按规定确认后,调査结果予 以公开。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表(含农民住房、青苗及其他地 上附着物);

《国土资源部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市县征地信 息公开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

2014) 29号)

拟征收土地现 状调査结束后 5个工作日公 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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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拟征收土 地所在地的村集 体中不能直接到 场且未委托他人 代理、经通知仍 不到场参加的成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

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4

二、

征地

报批

前期

准备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调査及风险评估结束后,县(市、区)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拟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开。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 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与支付方式;

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人数;

农业人员安置具体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听证、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

《国土资源部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市县征地信 息公开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 2014) 29号)

拟定《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 后5个工作日 内公开,公示 时间不少于30 日。

县(市、 区)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 以及负责实 施农村集体 土地征收的 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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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征地 补偿 安置 方案 听证

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公开。按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 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 开听证相关材料。

《听证通知书》;

听证处理意见;

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1.《自然资源听 证规定》;2.《 国土资源部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做 好市县征地信息 公开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 土资厅发(2014 29 号)

《听证通知 书》应在组织 听证7个工作 日前予以公 开;其他听 证公开内容在 征地听证结束 后5个工作日 内公开。

公示结束后转 为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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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

《征地补偿安 置协议》签定 后及时公开。 公示结束后转 为依申请公开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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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

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7

三、

征地

审査 报批

征地报批材料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用地审査报批有关规 定,组织用地报批过程中的相关报批材料予以公开。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査意 见;

3•擾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 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4.土地勘测定界图(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图件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技术处理)。

《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

《国土资源部 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做好市县征地 信息公开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

2014) 29号)

收到征地批准 文件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 开。

县(市、 区)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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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征地批准文件

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 府转发批复文件应予以公开。

国务院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国务院批 准);

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 方案文件;

地方人民政府转发用地批复文件;

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

收到征地批准 文件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 开。



9

四、

征地

组织

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

土地征收批准后,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 地公告并予以公开。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要求;

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

《土地管理法》

收到征地批准 文件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 开。

县(市、 区)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 和负责农村 集体土地征 收的有关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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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

获得支付凭证 后5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开。



注:1.公开内容中标注为“*”标记的,为可选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公开渠道中标注为“■”标记的,为实施中的公开渠道;标注为▲”标记的,为实施中和征地批准后的公开渠道;标注为”标记的,为可选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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