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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函〔2018〕40号
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吉县第一批历史建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山西省住建厅印发的《山西省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实施方案》(晋建规字﹝2017﹞59号),我县经组织专家普查、评审认定,将32处建(构)筑物(名单附后)作为我县第一批历史建筑,现予以公布。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增强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历史责任感和现实紧迫感,把历史建筑保护摆到重要位置,处理好历史建筑保护与城乡建设、经济发展、人居环境改善的关系,实现保护与发展的相互促进;要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重要意义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历史建筑的意识,形成保护历史建筑的良好氛围。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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