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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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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18〕52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  

(一)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及时、合理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有效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预防为主,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企业自救,属地管理,整合资源,联动处置等工作原则进行编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本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五)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

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六)应急预案体系

本环境应急预案由总则、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和监督管理等七部分构成,各有关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应结合本预案进行制定。启动本预案时,涉及相关部门同时也要启动相应预案,参与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置。

二、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组织体系

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林委、县林业局、县卫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主要负责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县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有关安全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及应急救援消防,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住建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镇公用基础设施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等安全正常运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县水利局负责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县农林委局负责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农田、草场、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等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县林业中心负责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县卫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县环境保护局、安监局、县消防大队人员组成。

(三)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机构由管副县长任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副总指挥,指挥现场突发环境应急救援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各单位的统一协调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人员物资的调度等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现场环境应急监测,为指挥部提供突发环

境事件防治措施和环境影响数据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现场警戒及人员安全撤离等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现场安全作业,现场安全救援指导等工作。

(四)环境应急专家组

聘请环境保护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

(一)信息监测

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辖区境外但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二)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三)预警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

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开展。

(四)预警解除条件和解除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由环保部门和专家组提供事件处置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根据预警公告级别,发布预警解除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解除。黄色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解除。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解除。

四、应急处置

(一)分级响应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请求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应急响应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初步确定事件性

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环保、安监、公安、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林委、林业、卫、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成立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政府领导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能随时联系,所有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由市级、省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按程序逐级上报至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四)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

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接到通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职责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2、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3、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4、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

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

补充书面报告。

6、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六)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先期处置   

(一)县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县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及时向市政府、市环保局报告。                                 

(二)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

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向县环境保护部门和企事业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同时要根据职责和权限及时启动相关环境应急预案。

(四)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省环保局制定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府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六、应急监测

(一)应急监测

县环境监测站负责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要加强与市环境监测站的联系,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及时提供监测数据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

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二)信息发布

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及时划定警区域。

(四)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五)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六)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特大环境事件总结按程序逐级报告国务院,并将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抄送国家环保总局。

(三)应急过程评价。一般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事件由省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特大、重大环境事件由省环保局请示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配合。

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七、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  

县应急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由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财政部门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编写总结报告。                    

(二)善后处置

县乡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制定损失赔偿方

案,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并对环境事故进行中长期影响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案。             

(三)恢复重建

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组织专家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并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保险

县应急指挥部要向县政府申请,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要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八、应急保障

(一) 应急队伍保障     

县环境应急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县指挥部要对应急分队定期进行组织和培训,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各乡镇、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乡镇、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应急预案,抽调工作能力强,业务精的人员组建应急队伍,并上报指挥部备案。

(二)经费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需要,每年由县财政安排预算经费,保证环境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1、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县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2、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3、其他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县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

九、监督管理

(一)预案宣传培训 

1、县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

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的认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县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二)预案演练  

县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环境应急实战演练,以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三)预案修订

环境应急预案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县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由县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人员对预案进行修订,并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增强预案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四)责任与奖惩    

 1、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附  则

一、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四、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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