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类文件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 文物犯罪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8-13
【字体:

吉政办发〔201843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

文物犯罪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吉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文物犯罪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月6日 

(此页无正文)



吉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严厉打击文物犯罪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文物安全暨打击文物犯罪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文物犯罪,结合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文物安全四级责任制,进一步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夯实文物安全基础,落实文物安保措施,切实解决文物安全突出问题,坚决遏制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势头,促进文物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发展。

二、目标任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时效为总要求,以宣传培训、责任落实、隐患整改、源头治理、线索摸排、打击犯罪为主要任务通过集中整治、完善机制、补足短板、严防犯罪,提升全县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公安和文物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公安局局长、政府办副主任、文旅委主任为副组长,各乡镇政府一把手、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文物安全工作领导组,实行文物保护工作包联责任制,县级领导负责包联乡镇文物保护安全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县文物安全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单位一把手为组长的文物保护领导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落实辖区文物安保责任制,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文物工作的责任感,加大文物保护领导力

(二)落实安保责任

1.落实文物部门监管责任。文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管理全县文物工作,监管、处理全县文物的维修、抢救、安全、宣传等重大问题做好古建筑日常养护,切实把文物工作抓实抓细抓具体动员、组织文物所在地乡镇依法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指导、检查、督促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承担保护义务,落实保护措施,做好管理利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制止文物违法行为及时发现、迅速解决文物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2.落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各乡(镇)政府是辖区文物保护工作责任主体,乡镇长是文物保护第一责任人。政府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发挥文物保护主导作用,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任务,责任到人。文物所属辖区的各乡(镇)要和各村签订安全责任书,各村要和土地承包户、使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专人看管、责任到人,做到底数清、档案齐、责任实,实现文物保护、管理、巡查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县文物管理部门文物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各乡(镇)的文物保护、文物安全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落实相关部门共管责任。财政部门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公安部门要建立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工作机制,依法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督促落实人防、技防等各项安保措施严厉打击文物犯罪,及时侦破文物案件,并将涉案文物及时移交文物管理所;消防部门要依法对文物古建筑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强化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加大火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始终保持对文物古建筑火灾的严防严控;工商部门要依托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梳理掌握辖区文物市场、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的情况和动态,不断规范文物流通市场秩序,对涉及违法经营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住建部门要在项目选址时征询县文物管理所意见,对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项目,未经县文物管理所审核同意,不得进行立项、审批国土部门要严厉打击在文物保护区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在办理用地报批、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等项目时依法征求文物部门意见,未经县文物管理所核查同意,不得审批;宗教部门要督促指导宗教界人士履行文物保护义务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占用不可移动文物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对需占用不可移动文物单位的,要征询县文物管理所意见。

(三)强化保护措施

加强对已核定为国保、省保、市保、县保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设立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责成专人管理,形成对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全方位、多形式的保护模式。

1.国保单位。柿子滩遗址是唯一的一处国保单位。保护区域所涉及的吉昌镇、东城乡、柏山寺乡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保措施,将保护区巡查管护责任明确到村,具体到人,严防在保护区域内私挖乱采,私搭乱建,破坏文物,影响环境。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及时上报文物管理部门需该保护区的巡查记录、隐患排查、问题整改等情况实行动态监管,进行不定期检查。

2.省保单位。清代长城、克难坡、坤柔圣母庙、挂甲山摩崖石刻、大墓原遗址、狄城遗址及安坪义尖遗址7处省保单位对新增的省保单位竖立山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碑,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责任;所涉及的壶管委、吉昌镇、文城乡、中垛乡要配备专职文物保护员,文物保护员进行专业培训,负责省保古建、遗址及墓葬的日常巡逻、隐患上报等工作;配备齐全灭火器、消防水缸、消防标识、安全标示器材设施。

3.市保单位。全县市保单位2处,人祖山碉堡群和麦城遗址分别由使用单位人祖山旅游公司和辖区单位车城乡负责管理,负责做日常维护工作,防止毁损、被盗。

4.县保单位。全县县保单位35处,要在落实落实四级责任制的同时,实行县保单位保护员全覆盖。每处县保单位由所在乡镇责成村委会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日常巡查、隐患上报等工作。尤其是曾发生文物被盗事件的乡镇,更应该警钟长鸣,加强管理,强化安保。

(四)加大宣传力度

文物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大力营造全民保护文物的社会氛围,通过建立微信公众号,开辟电视专栏等形式,播有关文物保护的宣传节目,不断加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各乡镇要通过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利用乡村集会日设立宣传点,散发宣传单,刷写宣传标语,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成立由懂法律、有威望、热爱文物工作的热心人士组成的宣讲队,逐乡镇进行宣传讲解,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

    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鼓励向国家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鼓励依法依规投资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投资人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成果共享的文物保护新格局。

  (六)加大防范打击力度

  各乡镇、各部门要公布文物犯罪、文物法人违法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组建由乡镇主导、各村参与的治安联防队,负责所在乡村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巡查、隐患排查;成立由遗址、墓葬占地户组成的义务保护员队伍,统一佩戴红袖章,发现可疑线索,及时上报,并视举报、发现线索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着力构建全民参与文物保护的社会网络。公安机关要制定工作方案,对国保、省保、市保及重点县保单位所在村进行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重点巡查,形成巡逻常态化,打防结合,组织开展好为期三年的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加大文物犯罪线索搜集和摸排,对文物案件和各乡镇、各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要快侦快破,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

  ()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文物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县长牵头召开会议,统一协调文物保护工作,督促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二是建立发改、财政、住建、国土、文物等部门项目联审机制,将文物安全作为有关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的前置要求。三是建立文物、公安、消防、住建、国土、环保、宗教等部门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建立公安、工商、文物等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保持严厉打击盗窃、盗掘、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四是建立县文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五是实行辖区文物被盗、被破坏责任单位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制”,凡发生被盗、被破坏文物案件的责任单位,一把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取消责任单位年度受表彰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我县文物保护的严峻形势,切实担负起文物保护和打击文物犯罪的职责,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副职具体抓的工作格局,真正把文物保护与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抓实抓细抓好。

(二)精心组织。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经常性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和自查,严厉打击盗掘、盗窃、走私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乱拆、乱搭、乱建及污染文保单位和文物建筑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要建立巡查档案,留存影像资料,作为年底考核相关单位文物工作的依据。

(三)严肃追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和乡(镇)政府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吉县文物安全工作领导组人员名单.docx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山西省临汾市吉县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单位: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18009906号   网站标识码:1410280001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晋公网安备 14102802001004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认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