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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18〕12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临汾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吉县深化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临综执改组发〔2018〕8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吉县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
实,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吉县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实 施 方 案
为创新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16〕32号),市委、市政府《临汾市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临发〔2017〕32号)精神,结合吉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为核心,以整合规范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优化执法资源配置为主要内容,大力推进部门内部综合执法和跨部门综合执法,加快建立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为我县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县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改革、规范管理。在依法行政框架下,以依法授权或委托为依据,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创新丰富改革内涵。
2、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优先。通过减少执法层级,归并执法职能,整合执法机构,不断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
3、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结合吉县实际,围绕重点领域,着力解决多层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扰民等突出问题。
4、坚持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权责清单制度建设有机结合,结合实际、统筹谋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二、改革内容
突出问题导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缺位和执法队伍膨胀等矛盾和问题,全面改革执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重点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力争到2020年,全县行政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执法协调保障机制初步完善,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一)理顺权责关系,优化执法层级
1、理顺政府职能部门与执法机构的关系。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厘清政府管理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之间的关系,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不能交由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明确由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执法权,政府职能部门不再行使。政府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应建立健全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推进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
2、理顺行政执法机构和技术检验检测机构的关系。推进行政执法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开,行政综合执法机构除使用现场快速检测装备辅助执法以外,其他检测检验任务均交由技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不再承担执法职能,其职责转变为面向全社会,依法独立地为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客观公正的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服务。
3、优化城区执法层级。根据不同领域执法的性质、范围、专业技术要求以及执法权限等,进一步厘清县、城区两级及其部门执法监管职责,合理确定以县为主或以城区为主的执法模式,并相应划转执法队伍及人员编制。同一领域内,县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城区不设执法队伍;城区相关机构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县级不设执法队伍。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在县级的,根据管理需要,可向城区派驻执法中队(机构),执法工作接受县相关部门领导和日常管理。壶口景区范围内的执法权限问题,按照县职能部门执法权限统筹确定,实行属地管理。
(二)整合执法资源,规范机构设置
1、优化执法资源配置。重新界定各类行政执法队伍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对各系统内部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似、执法方式类似以及执法依据缺失的行政执法队伍予以整合、撤销。按照减少执法层级,下沉执法重心的要求,打破区域和部门界限,最大限度优化执法资源配置。
2、规范执法队伍设置。县整合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名称统一规范为“吉县XX综合行政执法队”。原分别使用不同经费形式事业编制的行政执法队伍整合后,在各级事业编制总量内,逐步调整为财政拨款事业编制,不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和财政负担。整合后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明确为公益一类,人员编制、机构规格、领导职数按照精干高效、从严从紧的原则重新核定。今后,各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新设执法队伍。
3、推进政事分开。推进落实政事分开有关要求,改革过程中,原承担执法职责的事业单位,在执法职责被划转的同时,其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要回归行政机关,其承担有技术服务职能的可与相关事业单位进行整合。
(三)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
1、依法建立权责清单。按照建立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求,合理界定各类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各层级同类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权限,依法建立各行政执法机构的权责清单。
2、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公开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部门职责、执法依据、执法事项、运行流程和监督途径,推进阳光执法。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为重点,规范委托执法,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操作流程。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执法公示制度,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按程序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作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基本要求,统一规范执法文书和服装标识,规范执法行为,杜绝暴力执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建立干预执法记录、通报、追责制度和秉公执法保护机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保护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权益,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保护执法对象合法权益,畅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以执法信息化为引领,加强县级行政机关网上办事平台建设,充分应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执法信息共享;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切实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规范综合执法队伍机构编制管理,人员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鼓励执法人员编制向基层倾斜。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开展执法资格审查和资格认证考试工作,落实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单位资格审查主体责任和政府法制机构监督主体责任,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建立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建设长效机制,提升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能力水平,促进执法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分激发执法队伍活力。
(四)健全执法机制,完善保障制度
1、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和受理监督机制,建立有案不移、移案不收和以罚代刑的责任追究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对涉及多个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可通过建立联席会议或联合执法机制的方式协调解决。
2、建立行政执法综合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执法评议考核,强化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惩治执法不公和执法腐败现象;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各部门法制机构的把关职责,未经审核的不得做出决定。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建立完善“双随机”监管机制。
3、完善执法经费保障制度。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三、改革领域
按照改革总体要求,以市场监管(包括食品药品安全和工商、质监)、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等领域为重点,分类推进部门内部综合执法和跨部门综合执法。2017年重点推进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商务流通、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等领域改革,2018年重点推进资源环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农林水利等领域改革。
(一)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
结合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原食品药品稽查队为基础,整合原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工商行政管理和技术质量监督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组建吉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统一实施全县范围内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再保留县食品药品稽查队。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执法业务工作接受县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队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开展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
在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基础上,组建吉县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队,隶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行使原分散在各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以及原乡镇卫生监督站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主体为卫生、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不再保留县卫生监督所和乡镇卫生监督站。原卫生监督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归卫计局相关内设机构。县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队内设三个执法分队负责规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
责任单位: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三)深化文化旅游领域综合行政执法
在县文化体育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基础上,整合文物、旅游执法职责,组建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队,实行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隶属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统一行使原分散在各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主体为文化、新闻出版和“扫黄打非”、广播电视、体育、文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四)深化商务流通综合行政执法。
1、深化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在县商务粮食流通综合执法大队的基础上,组建吉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隶属县发改局(商务粮食局),统一行使原分散在各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主体为商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不再保留县商务粮食流通综合执法大队。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商务粮食局)
2、深化经信综合行政执法。组建县经信综合行政执法队,统一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的节能监察、电力设施保护、无线电管理等执法主体为经信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责任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开展城乡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在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加挂县城乡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将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含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施工图审、竣工验收等方面)等有关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职责进行整合;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食品销售、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全部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整合相应的执法队伍,实行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将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和队伍进行整合,组建吉县城乡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隶属吉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城乡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再保留城乡规划监察大队等现有执法机构。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站更名为质量安全技术监测站,市容环卫监察大队更名为县城市公共环境管理中心,不再行使执法职责。
责任单位: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六)开展资源环境综合行政执法
1、在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的基础上,组建吉县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隶属县国土资源局,统一行使原分散在各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主体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资源保护的行政处罚权。不再保留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2、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检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整合行政执法职责和队伍,协调推进环保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七)开展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将道路运输管理、公路管理、水路交通管理、城市客运管理等行政执法职责和队伍进行整合,组建吉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隶属县交通运输局,统一行使原分散在各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八)深化农林水利综合行政执法
1、深化农林综合行政执法。在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基础上,整合县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植保值检站、县种子管理站、县畜禽屠宰业监督管理办公室、县壶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林政、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植物检疫、木材检查、林业种苗等的行政执法职责和队伍,组建吉县农林综合行政执法队,隶属县农业林业委员会,统一行使原分散在各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主体为农业、畜牧兽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不再保留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县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县畜禽屠宰业监督管理办公室、县壶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其技术服务职责整合到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县壶口木材检查站等现有执法机构。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技术服务职能整合到动物疫病防控中心,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剥离后予以撤销。
责任单位:县农业林业委员会、县林业服务中心、县畜牧服务中心
2、开展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将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土保持监督、水工程管理、渔政、水产监管等行政执法职责和队伍整合,组建吉县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队,隶属县水利局,统一行使原分散在各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主体为水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县水土保持工作站更名为县水土保持监测站。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九)深化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
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名称规范为吉县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要不断完善体制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力量,通过招录专业技术人员和对现有人员强化执法业务培训、实行多岗位锻炼等方式优化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切实提高监管人员执法能力。
责任单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工作步骤
全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从2017年3月开始,2018年底前完成。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梳理调研阶段(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结合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工作,各行政部门全面梳理现有行政执法权力事项,重点突出执法行为的具体承办机构具体权限分工,县政府法制办加强执法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县编办加强调研,研究拟订全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组织召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部署工作会议。
(二)制定方案阶段(2018年2月至2018年3月)。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结合本部门执法工作实际,研究拟订本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经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跨部门综合执法改革方案由县编办协商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县编办和县政府法制办加强对各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方案制定的指导。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按照先易后难、分类推进的原则,条件成熟的可先行实施,对涉及职能调整、机构整合、人员编制划转的,按规定程序报批。按照省《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16〕32号)要求,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商务流通、城乡建设和管理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其它领域改革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四)检查评估阶段。县编办会同县政府法制办在各行政部门自评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观摩、民意调查等方式,分年度对各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行检查评估,并报告县委、县政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难度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履行领导责任,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扎实推动改革工作。县成立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一把手组成,办公室设在县编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改革工作,县政府法制办协同负责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先进典型的正面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
(二)强化责任落实。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县直涉及改革部门要根据改革任务,提出精简整合执法队伍的意见,研究制定并按时上报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县直各部门改革方案分别于2018年3月底前报县编办和县政府法制办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密切协调配合。县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改革涉及部门“三定”规定(职责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和相关单位的职责调整等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要做好改革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法制监督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机构整合过程中清产核资、国有资产划转以及经费保障等工作;人社部门要做好机构整合过程中的人事关系结转、分流人员安置以及人事管理等工作。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经工作纪律,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改革期间,涉及的执法队伍冻结人员调入,现有人员只出不进,同时要确保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支持综合执法改革,注意处理好综合执法改革与日常监管的关系,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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