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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18〕5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健康扶贫巩固提高政策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提高脱贫成效,更好地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全县所有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要,使党和政府的扶贫政策惠及每个群众,县委、县政府决定,实施阶段性健康扶贫巩固提高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28647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2017年7月1日起,全部享受《山西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帮扶方案》(晋发〔2018〕44号)的各项惠民政策。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镇居民,在县域内住院,医保目录内费用个人单次自付封顶额1000元。
三、参加基本医保的农村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镇居民,在县域内住院,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服务。
住院时不需交押金,出院时,由医院“一站式”服务窗口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进行结算,患者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其余报销费用由医院垫资,定期与人社、民政、财政、人寿保险公司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垫资部分与县医保中心、人寿保险公司每月结算一次,医疗救助垫资部分与民政局每季度结算一次,其他垫资部分由财政局按照年初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解决。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以县扶贫开发中心提供为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名单以县医保中心提供为准,五保、孤儿、低保、重点优抚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名单以县民政局提供为准。
五、因打架、斗殴、吸毒、交通事故、自杀、自残等人为因素引起的住院患者及有第三方赔偿者,不享受此政策。
六、在县医保中心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开通咨询热线:0357--7925915,为全县参保群众就医报销提供服务。
以上各项政策除第一条外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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