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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17】79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四好农村路"建设实际情况,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专用公路。
第三条 遵循“统筹计划、分级负责、注重实效、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管养体系。
第四条 县政府组织、协调、监督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示范路和文明路创建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并确定专人负责,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是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设立村公路养护管理队,并根据工作量核定专人养护里程。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管工作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有路必养、有桥必管、确保安全畅通”的方针,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一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公路实际里程确定养护人员,具体为:乡道4公里/人,村道6公里/人,养护人员由乡镇在管区内统一调配,优先聘用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养护管理。养护人员须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规程,确保所养护路段行车畅通,路面整洁、排水畅通、沿线设施完好。
1、养护人员日常巡查,应对出现病害路段进行统计汇总,并及时上报;
2、路面散落物及时清扫、冲毁路肩及时培土,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3、应及时对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进行观测检查,确保标志设施完好。
4、及时清理少量塌方,数量较大塌方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5、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汇报。
6、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尽可能堆在路基外。施工作业时,要戴好安全帽,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7、暴雨、冰冻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8、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过和自身安全。施工路段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9、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第七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7〕42号《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精神,县、乡道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货运车辆驶入,村道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10吨的货运车辆驶入。并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确定的危桥,要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
第八条 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范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多渠道资金筹措方式和“统筹安排、强化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乡村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筹措的资金以及社会捐助等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晋交公字〔2008〕3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含小修保养)经费的标准为:县道7000元/年公里、乡道3500元/年公里、村道1000元/年公里、田间路1000元/年公里。
第十三条 根据我县农村公路的养护实际,县财政每年列入财政预算的养护经费为357.0482万元(其中:县道204.2公里、乡道344.32公里、村道784.341公里、田间路151.621公里。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集中支付范围的,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的拨付由县交通运输局每年分四个季度根据验收情况拨付各乡(镇)、乡(镇)根据验收情况直接打入养护人员的工资卡中。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每年分四个季度定期考核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采取不定期的检查、督查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并及时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乡(镇)考核各村委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同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给予奖励: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受侵犯的;农村公路养管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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