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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17〕59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一村一品一主体”产业扶贫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吉县“一村一品一主体”产业扶贫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 日
吉县“一村一品一主体”产业扶贫
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一村一品一主体”产业扶持周转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设立山西省扶贫周转金的通知》和《山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17年山西省扶贫周转金计划的通知》(晋脱贫攻坚办〔2017〕4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产业扶持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指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统筹整合财政配套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安排的用于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旅结合等产业及生产环节中的加工、贮存、服务等业态提供启动、周转使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周转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 周转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滚动使用”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周转金筹集
第五条 资金来源。周转金来源为山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我县的2017年扶贫周转金规模261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资金435万元,县级配套资金435万元,政策性银行贷款资金1740万元。
第六条 资金筹集。县财政局负责周转金的筹集,根据上级要求配套确定周转金规模;县农林委、县扶贫中心负责周转金扶持产业的指导。
第七条 资金安排。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筹集的周转金规模,决定安排使用资金的额度和计划。
第三章 周转金使用
第八条 使用对象。周转金将用于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产业扶贫,由县、乡、村认定的在贫困村从事“一村一品一主体”产业帮扶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统一使用。
第九条 使用范围。周转金的使用范围为2017年贫困村、贫困户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旅结合等产业及生产环节中的加工、贮存、服务等业态。
第十条 借款期限。周转金的借款一般期限为1年,一年一清算。
第十一条 借款额度。周转金的使用额度为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带动1个贫困户,使用周转金1-3万元。
第十二条 借款利息。周转金省级下拨部分和县级配套部分无偿使用,周转金银行贷款部分使用利息执行晋脱贫攻坚办〔2017〕49号文件规定的利息3.9%-4.16%。
第十三条 借款程序。周转金借款要经过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村委会预审、乡镇政府初审、县财政局、农林委、扶贫中心审核等程序。
第十四条 确定实施运营公司。县政府要确定或成立扶贫周转金实施和运营公司,由运营公司承接政策性银行贷款业务。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和农林委以及专门承接政策性银行贷款的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要明确借款期限、借款额度、借款用途、借款归还等内容。
第十六条 借款发放。县财政局根据借款合同,将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县财政配套资金整合拨付到农林委,农林委根据帮扶带动情况再拨付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银行贷款资金由运营公司依据贷款资金发放办法及时进行发放。
第十七条 借款回收。借款到期后,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
第四章 周转金管理
第十八条 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将周转金作为发展资金,在正常运营中享有自主使用支配的权力。
第十九条 村委会、乡镇政府、县财政局、县农林委、县扶贫中心要加强对借款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与监督,确保借款按要求使用。
第二十条 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使用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要求使用借款的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停止其周转金使用资格,并依法依规收回周转金。
第二十二条 借款期满后,对不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三条 周转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下年度财政扶贫周转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在周转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林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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