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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应急 处置预案的通知

20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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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17〕55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应急

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吉县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吉县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

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雨、雪、雾、冰冻、霾等恶劣天气道路交通管理应急工作,确保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全县各有关部门在应对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中,能够准确判断,迅速核实有关情况,积极采取交通管制、设施维护等预防和应急手段,及时有效落实处置措施,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山西省公安交警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临汾市公安交警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公安交警应对因恶劣天气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快速反应、超前预警;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快速处置、协作联动。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导机构

成立吉县应对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协调指导组(以下简称“应急指导组”)。

组  长:任云智  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曹国刚  公安局局长

        刘保平  政府办副主任

        毛高波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成  员: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人

2.2 应急指导机构办公室

县应急处置协调指导组办公室(以下称“指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由交警大队长毛高波兼任,特殊情况也可由组长指定其他大队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2.3 职责

2.3.1 应急指导组

(1)了解掌握全县恶劣天气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适时发布应急预警,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2)对紧急情况下的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指挥,依据事态发展作出应急处置重大决策;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4)向县政府报告恶劣天气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示县政府,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5)研究解决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3.2 指导组办公室

(1)负责及时收集恶劣天气相关信息,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2)负责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上传下达和指导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

(3)指导组启动应急响应后,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既定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完成指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 交警大队工作职责

(1)根据分工履行指挥协调、事故预防、车辆管理、秩序管理、宣传报道、表彰奖励、科技支持、后勤保障等应急工作职责;依据科室职责、应急事件的性质做预案启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掌握分析全县道路交通安全规律、特点,为修订完善本实施细则提供科学依据。

(2)负责指导加强恶劣天气和隐患路段的巡逻管控,根据天气变化向领导组办公室提出采取道路和重点车型的交通管制、交通组织的建议,对重大堵塞的现场进行交通管制;负责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重特大事故现场处置的业务指导;负责协调运管部门强化恶劣天气下营运车辆的管控;负责协调媒体加强恶劣天气信息、路况信息及交通诱导信息的发布,加强公安交警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根据大队领导指令负责传达启动应急预案、信息上传下达、保障应急视频调度等;负责对恶劣天气管理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的表彰奖励、典型树立、经验推广;负责视频指挥调度和设施维护、科技保障;负责参与应急人员的后勤服务保障、应急装备的配备调度。

2.3.4县级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机构及工作措施

(1)参照市、县公安机关应急预案,成立相应恶劣天气保畅通工作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理清部门职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辖区恶劣天气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2)及时上报恶劣天气保畅通工作情况;

主动协调配合相邻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应对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3)具体组织警力负责采取交通管制、分流、间断放行或警车带道等交通组织措施疏导分流车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积极组织疏堵,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4)最大限度保障救援、医疗、消防、环保等应急通道的畅通;

(5)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上报恶劣天气保畅通工作情况;

(6)结合实际提出恶劣天气处置工作建议。

3.预警

3.1 提前预警

各成员单位对恶劣天气可能引发的道路交通隐患进行评估,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制订恶劣天气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3.2 预警信息发布

因天气变化可能或者已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时,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3.3 响应准备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部门应根据分工和职责不同及时向县政府汇报情况,通知相关部门进入预案启动状态,及时收集天气变化情况和道路通行状况,准备人员、车辆和装备准备启动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按《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的相应预警标准启动。

4.1.1 一级响应:由省应急指导组组织协调省、市、县三级应急指导组统一部署、组织处置。

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暴雨、暴雪、能见度≤10米的浓雾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且涉及5个(含)以上地市和相邻省份的。

4.1.2 二级响应:由市应急指导组组织协调市、县两级应急指导组统一部署、组织处置。

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暴雨、暴雪、能见度≤20米的浓雾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且涉及4(含)个以上县(市、区)的。

4.1.3 三级响应:由发生地的县级应急工作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应急处置。

(1)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暴雨、暴雪、8级以上大风、能见度≤50米的特强沙尘暴或者大雾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且涉及4个(含)以上乡(镇)的。

(2)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雨雪等原因,将导致国(省)道等主干道大面积积雪、结冰的。

4.1.4 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响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属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处理,统一组织包括高速交警在内的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响应工作,当应急处置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超出属地的应急能力时,可请求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援助。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三级响应

(1)当收到三级预警但预警情形尚未出现的,县公安交警大队应急工作组应当立即启动并通知发生地的县级应急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启动24小时值班制度,按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进入待命状态。

(2)当收到三级预警且预警情形已经出现的,县公安交警大队应急工作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迅速通知发生地的县级应急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启动预案。

(3)县级公安交警大队领导立即出发赶赴现场,调集组织警力,在道路上设立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疏散警戒区内的车辆和人员;清理应急救援通道,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参加排险、救援车辆、设备顺利进入现场;要提前做好交通管制、交通分流的标志、标牌等设施的准备工作,在警戒区外围交通要道和交叉路口设立交通信息提示牌及时向驾驶人发布交通信息,组织交通分流。必要时报经当地县级应急指挥部同意,通过媒体发布交通管制和分流信息。

(4)及时报告现场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适时向县人民政府、县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当地救援力量严重不足且在一定时间内难以完成救援任务时,可向上一级公安交警应急指导领导机构请求跨区支援。

4.2.2 二级响应

(1)当收到二级预警但预警情形尚未出现的,交警支队应当立即启动并通知发生地应急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启动24小时值班制,按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进入待命状态。同时及时收集天气、路况等动态信息,根据情况变化实时调整应对措施。

(2)当收到二级预警且预警情形已经出现的,报告市应急指导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应急指导组领导、应急办公室领导及相关成员单位派人立即出发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督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经应急指导组同意,通过媒体发布交通管制和分流信息。

(4)及时报告现场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适时向县人民政府、县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当地救援力量严重不足且在一定时间内难以完成救援任务时,可向上一级公安交警应急领导机构请求跨区支援。

4.2.3 一级响应

出现或已经出现暴雨、暴雪、能见度≤10米的浓雾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且涉及5个(含)以上地市和相邻省份的。由支队应指导组迅速上报省厅交管局应急指导组,由省厅交管局应急指导组下达启动I级响应。同时,公安交警支、大队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预警信息发布后,涉及的县公安交警大队应急指挥部应当向支队应急指导组“一日两报”(上午8:30时,下午14:30时)恶劣天气信息。

4.3.2 预案启动后,涉及的县、市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上级应急指导组上报恶劣天气处置信息。

初报:应急预案启动后2小时内上报;可用电话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应急处置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已采取和即将采取的应急措施;已掌握的其它初步情况;应急具体负责人及联络人的有关情况。

续报:应急处置期间每隔2小时上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处置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重大、突发情况随时上报。

处理结果报告:应急处置结束后24小时内上报;可采用网络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应急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给上级制定决策的建议等详细情况。

4.4 应急处置

4.4.1 强化路面的巡逻管控,实施“三早一快”(即:早发现、早预警、早提示,快速处置)的交通应急处置措施。各部门要加强恶劣气候条件下的巡逻监控,发现因暴雨暴雪浓雾等恶劣天气出现道路拥堵时要立即采取疏导措施,进行信息预警提示,同时第一时间上报拥堵的原因、位置、程度等,争取用最短的时间、最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置。

4.4.2 快速处置事故,防止发生交通堵塞或二次事故。恶劣天气条件下发生交通事故,出警要迅速,要加强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疏导,快速勘查事故现场,尽快撤除、清理现场,恢复交通畅通,严防二次事故发生。对损失轻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无争议的交通事故,要适用简易程序或到当地快处中心迅速处置交通事故。

4.4.3 加强交通疏导、指挥和管制,严防交通堵塞和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采取定点管理与动态巡逻相结合的勤务方式,对城市主要路口和易发生事故的重要路口、路段定点执勤,做到定人、定岗、定责,加强疏导指挥。普通公路主要采取流动巡逻方式,通过警车带路压速等有效措施,必要时采取局部或全线交通管制措施;要在各收费站进出口安排警力,进行安全提示和检查,必要时实行间断放行管制,确保车辆保持安全间距。对主要国省道实行交通管制,对影响省际道路通行的,在做好全面调研的基础上,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上报市局交警支队由支队报省厅交管局指导组审批决定;并做好相邻省级单位的协调联动工作,对影响市际道路通行的,在做好全面调研的基础上,报市局交警支队指导组审批决定,并做好相邻市级单位的协调联动工作。

4.4.4 采取分流小型车辆、客运车辆和管控大型车辆相结合的方式,协调做好滞留人员生活保障。在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交通分流措施时,各部门要根据分流道路的状况,尽快分流小型车辆。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做好滞留人员生活保障,保证滞留人员住宿和就餐正常。

4.4.5 采取调整客运车辆发班通行措施。各部门要迅速应对辖区道路通行状况的变化,出现暴雨暴雪浓雾等恶劣天气不适合客运车辆通行时,要立即将路况信息通报交通运管部门,督促客运企业立即调整客车发班时间和线路,必要时暂停该班次的营运,坚决杜绝客运车辆夜间违规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

4.4.6 协调相关部门,强化工作协作。要根据恶劣天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事件类型、性质、程度、时间的不同,在属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交通、住建等部门牵头组织,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相关部门,联动开展路面冰雪和积水的清理等处置工作。遇有路面积雪结冰的,应将信息通报交通、公路、住建等部门,协调其及时组织力量在重要路段铺洒防冻防滑物资,做好路面清理工作。

4.4.7 引导公众选择最佳出行线路,尽量避免车辆及人员滞留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短信平台、互联网以及电子信息情报板、收费站、服务区告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道路通行信息以及因雾、道路结冰等车辆无法通行的客观情况,发布交通管制措施及管制时间,为广大群众出行提供参考

5.应急结束

恶劣天气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消除后,结束应急。公安交警部门要尽快取消交通管制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监控大流量条件下的路面行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6.应急评估

恶劣天气应急结束后3日内,各部门应及时对预警信息、应急响应、处置能力、保障水平、协同作战等工作进行评估,对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应急工作预案。

7.应急保障

7.1 基础保障

7.1.1 预警机制建设

各部门应提请当地政府建立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机制,细化有关部门在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预警和应急等方面的职责,加强对有关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7.1.2 交通违法整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大恶劣天气条件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净化道路交通环境。

7.2 信息保障

各部门应完善110、122和119及120接处警和救援系统,配备专门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的信息收集、研判、传递、处理、报送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7.3 装备保障

各部门应建立处置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装备保障制度,根据本地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应急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保障标准,明确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同时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各部门应配备专用的应急管制标牌等设施,具体配置为:发(反)光交通管制标志牌、警戒带、隔离墩、车载电台、应急指挥车辆、事故勘查车辆、清障车辆、单警对讲通讯和防化装备等。

7.4 经费保障

应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为县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5 应急队伍保障

各部门应积极组织、协调、加强恶劣天气应急救援队伍培训,不断提高应急队伍战斗力,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调用。  

8.培训与演练

每年要组织开展1次(含)以上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警处置的演练,熟悉应急预案,都能掌握应急处置的关键程序、措施等。同时,还应开展形式多样的恶劣天气应急处置实战演练,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预案,提高处置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9.奖惩

对应对处置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10.附则

10.1 制定与发布

(1)本预案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制定、发布。

(2)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行业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10.2  解释

本预案由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10.3  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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