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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17〕8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理和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吉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
吉县行政事业单位
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正确引导行政事业单位盘活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年7月1日出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参照市财政局〔2008〕42号、43号《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暂行办法》及吉政办发〔2009〕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县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三条:具体管理方法
(一)资产收回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政策性原因,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要将办公、出租、出借的房屋,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予以交回。出租、出借未到期的,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进行确认,必要时,通过中介机构评估认定,以货币化形式予以补偿,并将相关手续资料交回财政部门。
(二) 出租出借
1.行政事业单位严禁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
2.行政事业单位对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拟出租、出借资产由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公开竞价、竞标。
资产出租、出借单位按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合同应写明期限、使用范围、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出租、出借合同文本格式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出租、出借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行政事业单位、承租(借)人、县财政部门签字加盖印章后生效。
3.行政单位、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要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出借:
1.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3. 产权有争议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为两年,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 调配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出闲置的办公用房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出借和处置的资产,该单位要在本办法实行后30日内到县财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合同、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终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履行。对处置的资产,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办手续,视同无效。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挪用、挤占、坐支或者私分出租、出借收入,不得将出租、出借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不得以少收租金的形式抵顶单位或个人不合理的支出,不得将出租、出借收入用于吃喝宴请等“三公”开支,不得将出租、出借收入用于购买、赠送礼品和用于发放奖金、福利。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出租、出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从2017年2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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