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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吉县自然资源局没收的非法占用 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处置的 批 复

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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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函〔202226号


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吉县自然资源局没收的非法占用

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处置的

批  复


吉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对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处置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具体处置办法如下:

一、对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处置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的规定。经2022年11月16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联席处置机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共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县自然资源局在作出没收决定的基础上,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参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议定按出售、出租、划拨方式进行处置。

二、对采取保留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办法

(一)决定出售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实施

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的,在办案过程中由县自然资源局直接参照建筑成本价进行作价处置;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建筑进行评估,并依法公开处置。处置时应当将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与土地使用权一并公告,由竞得人按评估价上缴财政国库。

(二)决定出租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移交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由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对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可用于居住、生产等租赁使用,租金收益参照相邻地段房屋租金标准,租金收益上缴国库。出租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时间不超过五年。

(三)决定无偿划拨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县政府同意批复后划拨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同意,连同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给用地单位使用。

(四)依照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联席会议形不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县政府研究决定

请你局根据此批复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吉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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