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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函〔2023〕20号
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部分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18〕69号)“全面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清理事业单位性质的行政执法主体,经依法审查,将以下9个行政执法主体予以清理,现公布如下:
吉县民政事业综合保障中心
吉县审计服务中心
吉县林业发展中心
吉县农村安全饮水中心
吉县水利发展中心
吉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吉县防震减灾中心
吉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吉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述机构不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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