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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部分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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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函〔2023〕20号


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部分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18〕69号)“全面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清理事业单位性质的行政执法主体,经依法审查,将以下9个行政执法主体予以清理,现公布如下:

吉县民政事业综合保障中心

吉县审计服务中心

吉县林业发展中心

吉县农村安全饮水中心

吉县水利发展中心

吉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吉县防震减灾中心

吉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吉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述机构不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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