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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吉政办发〔2024〕21号文件的 通 知

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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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25〕4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吉政办发〔2024〕21号文件的

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物流平台产业财政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 关于清理规范利用财政补贴开展招商引资行为的通知》文件第三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废止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吉政办发〔2024〕21号)文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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