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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吉县黄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职责的通知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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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函〔2025〕3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吉县黄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由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现将吉县黄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职责调整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牛永福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组长:张丽青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冯建亮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山西黄河河务局黄河北干流管理局副局长

县水利局局长

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国家税务总局吉县税务局局长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队长

文城乡乡长

壶口镇镇长

柏山寺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由县政府副县长冯建亮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水利局局长李彦宗、黄河北干流管理局科长许元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对接等事宜。

二、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

(二)负责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生态环境等部门单位对河道外运输、销售、储存非法来源河砂等行为进行打击。

(三)负责建立河道采砂管理联防联控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黄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四)负责指导、督促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及联合执法等工作。

(五)负责督促采砂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采砂经营管理。

三、采砂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采砂管理工作。

(二)负责筹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起草相关材料,提出意见建议。

(三)负责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职,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打击非法采砂,监督采砂企业合法采砂。

(四)负责征求相关单位对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成员单位职责

(一)山西黄河河务局黄河北干流管理局(河务局):负责采砂管理水行政执法;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水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

(二)县河长办负责采砂日常监管、巡查。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整治;协调沿黄各乡镇、部门实行采砂管理联防联控;配合山西黄河河务局北干流水政监察支队依法查处河道采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处置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和妨碍公务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及涉黑、涉恶势力,规范河道采砂交通运输行为,对涉案的车辆、船只、漂浮物、机具等依法进行查扣处理,对运输河砂车辆及交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水利负责对沿黄镇及相关单位贯彻执行黄河河长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镇河长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并协调实行联防联控;配合黄委做好采砂行业准入等工作,核查采砂区新建涉水工程保护范围。

(五)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负责对拟许可的采砂相关区域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进行审查;依法查处超标排污及污染水环境等行为。

(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拟许可的采砂相关区域是否涉及耕地、林地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环境敏感区进行审查;依法查处侵占和破坏耕地、林地及环境敏感区等行为。

(七)县林业局:负责审查采砂区域是否占用林地,查处非法采砂侵占林地和破坏林木等行为。

(八)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环境和生态资源保护、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指导沿黄村集体、村民土地流转,林业资源保护等,做好采砂企业所涉民事纠纷协调工作。

(九)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查河道采砂船是否按照国家船检法规进行检验,查处非法采砂船舶;办理采砂船只及人员证件,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管理;制止和查处河砂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负责河道采砂作业船只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采砂企业管理市场准入,并与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取缔无照生产经营活动。对砂石资源市场价格监控,防止形成价格垄断。

(十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采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突发情况进行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对采砂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企业制定应急度汛预案并落实应急度汛措施。

(十二)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拟许可的采砂相关区域是否涉及风景名胜区等进行审查。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吉县税务局:负责制定黄河砂资源税费收缴管理办法,依法征收,确保砂资源税费应收尽收、应纳尽纳。

(十四)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维护交通运输秩序,打击违法运砂车辆。

(十五)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对涉及本乡(镇)非法采砂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整治和立案追责,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辖区河道采砂的日常监管,负责辖区内涉水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处理群众矛盾纠纷,做好群众稳控工作;协助和配合县黄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做好全县黄河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工作变动的,由新任人员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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