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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函〔2025〕12号
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检查主体名单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举措的通知》(晋政办发〔2025〕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依法审查,县人民政府确认30个县级行政检查主体,现公布如下:
1、吉县发展和改革局
2、吉县教育体育局
3、吉县工信和科技局
4、吉县公安局
5、吉县民政局
6、吉县司法局
7、吉县财政局
8、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吉县自然资源局
10、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1、吉县交通运输局
12、吉县水利局
13、吉县农业农村局
14、吉县文化和旅游局(吉县文物局)
15、吉县卫生健康局
16、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7、吉县应急管理局(吉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18、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9、吉县统计局
20、吉县医疗保障局
21、吉县林业局
22、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3、吉县国家保密局
24、吉县吉昌镇人民政府
25、吉县壶口镇人民政府
26、吉县屯里镇人民政府
27、吉县柏山寺乡人民政府
28、吉县中垛乡人民政府
29、吉县车城乡人民政府
30、吉县文城乡人民政府
吉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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