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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函〔2025〕14号
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吉县中心广场至小河畔棚户区改造项目
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土地出让金
方案的批复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吉县中心广场至小河畔棚户区改造项目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土地出让金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吉县锦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新华御景A区6号楼3650.02㎡土地使用性质调整为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为40年,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58年7月9日,补缴土地出让金123.3706万元;B区商服用地11479㎡的容积率由不大于3调整为不大于3.14,补缴出让金41.7836万元,土地使用期限为40年,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59年9月10日。
二、你局要及时督促吉县锦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批复后10日内与你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之日起30日内缴清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三、你局应督促受让方严格按照变更后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定开发建设。受让方在缴清全部款项后,你局应及时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该地块的其他相关事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吉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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