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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吉县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二批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4-16 |
文 号: | 吉政发〔2021〕13号 | 发布日期: | 2021-05-0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主 题 词: | 综合政务 |
吉政发〔202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法定化,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际,县政府在第一批确认并公布29个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后,经依法审查,第二批确认7个法定行政执法主体,现予以公布。
吉昌镇人民政府
壶口镇人民政府
屯里镇人民政府
柏山寺乡人民政府
中垛乡人民政府
车城乡人民政府
文城乡人民政府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行政执法单位(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今后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等原因,导致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动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报请县司法局重新确认,以便及时作出调整。
吉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解】:关于公布第二批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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