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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吉县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通 知 | 成文日期: | 2020-09-12 |
文 号: | 吉政发〔2020〕31号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主 题 词: | 其他 |
吉政发〔2020〕31号
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吉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2日
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草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吸引投资商来投资兴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项目落地见效,根据《山西省鼓励投资政策(2017年版)》及《临汾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20年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临汾市行政区域外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我县通过合资、合作、独资、联营、参股、收购、兼并、无形资产投入等各种方式投资兴办,在地方缴纳国家规定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临汾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新建项目对产业转型、社会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同样享受本政策。
第二条 投资项目原则上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版),重点鼓励投资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文化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五大产业。
第三条 投资项目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税收强度,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 财税及金融支持政策
第四条 鼓励发展转型经济。
煤炭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产业;煤层气开发利用、加气站等燃气产业;生物医药、现代中药等生物产业;节能环保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通用航空产业等新兴产业;苹果、中药材、食用菌、林木花卉等现代农业产业;景区景点开发、旅游产品、文化创意等文化旅游产业;商贸物流、现代金融、养老服务、医院、学校等现代服务业,是新旧动能转化、推进产业转型的重要抓手,要特别予以鼓励。
第五条 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类别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当年完成在2000万—5000万元、5000万以上—1亿元、1亿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的40%、50%、60%分别给予奖励扶持,第3至5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的30%、40%、50%分别给予奖励扶持。
第六条 新兴产业类别企业
(一)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办制造业、高端精密加工制造业和贸易类等新兴产业企业,自购土地建设厂房或购买生产性用房的,固定资产投资当年完成在2000万—5000万元、5000万以上—1亿元、1亿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的40%、50%、60%分别给予奖励扶持,第3至5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的30%、40%、50%分别给予奖励扶持。
(二)新办的电子商务类企业,自企业投入运营起,前两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的50%给予奖励扶持,第3至5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的25%给予奖励扶持。
第七条 现代农业类别企业
(一)重点发展以特色农业、畜牧业、农村新业态及农业加工企业转型升级为代表的现代农业产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当年完成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投入运营起,前两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的75%给予奖励扶持,第3至5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的50%给予奖励扶持。
(三)中医药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当年完成在2000万-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的80%、100%分别给予奖励扶持,第3至5年按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的40%、50%分别给予奖励扶持。
第八条 文化旅游类别企业
(一)新办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及配套设施、景区酒店等文化旅游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当年完成1000万以上的,自企业投入运营起,前两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90%给予奖励扶持、第3至5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70%给予奖励扶持。县域内旅游酒店,新通过山西省四星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的,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新办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产品、文化创意、设计研发等文化旅游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当年完成在500万以上的,自企业投入运营起,前两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75%给予奖励扶持,第3至5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50%给予奖励扶持。
第九条 现代服务业类别企业
(一)新办加工配套型物流企业、一般性物流企业和综合型物流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50万—100万、100万以上—200万、2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投入运营起,前两年按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的20%、40%、60%给予奖励扶持,第3至5年按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的10%、20%、30%分别给予奖励扶持。
(二)新办教育类、医疗类、体育类等服务业类别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从事银行、保险、小额贷款、担保、离岸金融和融资租赁等金融业机构,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5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投入运营起,前两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的50%给予奖励扶持,第3至5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的25%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条 新上市企业
主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扶持;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扶持;“科创板”、“新三板”挂牌成功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扶持;“晋兴板(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完成股份制改制并融资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配套奖励扶持。
第十一条 租用生产经营场所扶持
属于优先发展产业投资项目,当年签约、当年开工,固定资产投资当年完成在500万元以上的,租用厂房给予厂房租金补贴奖励。第1至3年分别按照年度实际厂房租金的100%、80%、70%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二条 信贷支持
(一)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合理设置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二)符合优惠条件的新办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可享受超出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的贴息扶持,贴息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20%。贷款贴息为一次性测算,贴息时间为两年,贷款用途仅限于固定资产投资。对于主导产业发展、产业转型和带动作用大的新建重点项目,可适当提高贴息扶持力度。
第十三条 总部经济扶持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投入运营起,第1至5年按照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的50%、60%、70%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政策条件,生产经营正常,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足额还贷暂时出现困难,银行承诺续贷的招商落地新办企业,可优先使用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
第十五条 开发区(产业集聚区)
在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兴办的投资项目,除按本政策相关条款给予优惠外,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享受“九通一平”及标准化厂房配套建设。
(二)鼓励现有企业投资改造新建标准厂房,凡按规划要求建设2000㎡及以上的标准厂房,按照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促进发展的公共平台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特殊产业配套设施等,按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贴,每个建设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要素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用地政策
(一)企业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二)省、市、县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项目,经营性养老项目和医卫慈善项目,按不低于实际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依法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三)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内,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为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容量的,不再加收土地价款。
(四)符合《临汾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固定资产投资当年完成在5000万—1亿元、1亿元以上的现代农业产业、文化旅游产业和新能源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当年完成土地、厂房和设备投资总额50%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土地出让价格的60%、9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五)符合县域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
(六)投资企业实行弹性年期供地政策,每期不低于5年分档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第十七条 水、电、气、暖政策
(一)电价。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整体作为大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交易电量不加价。
(二)基准工业气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用户改“转供”为“直供”,享受优惠价格。
(三)基准水、暖价格。充分保障投资企业水、暖等生产要素需求,采用热计量方式收费的,给予价格补贴。
第四章 奖补激励办法
第十八条 科技型企业奖励
新引进的重点科技型企业,前两年按照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的90%给予奖励扶持,第3至5年按照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水平的50%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和“两化融合”奖励
行业国际排名前十或国内排名前三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吉县注册子公司或设立功能性总部的,并正常开展业务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非固投项目奖励
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以及行业领军企业等到吉县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当年签约、当年资金到位5000万以上的(以银行进账单为准)一次性给予30万的奖励;对电子商务企业在吉县设立创办公司的,当年签约、当年资金到位3000万以上的(以银行进账单为准)一次性给予20万奖励;对吉县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引进市外投资商或投资人股权投资5000万以上(以银行进账单和公司证明为准)一次性给予企业法人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科技孵化认定奖励
(一)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高新技术认定奖励
(一)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追加奖励20万元。
(二)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进行评价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创新升级奖励
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国家驰名商标、国家重大专利、通过国际标准系列认证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新获得山西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省级知名品牌、绿色产品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级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创汇奖励
创办领办出口创汇的加工企业、苹果营销企业,分年度核实报关单,按银行收汇单证总金额给予适当奖补。
第二十五条 中医药产业奖励
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发和引进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在吉县注册生产。
获得在研药品权属,完成药品研发,并在吉县注册投产的药品,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通过新药技术转让或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在吉县注册生产的优势药品,以及年销售5000万元以上的药品,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有新药证书的药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入驻制药企业,在吉县注册生产的药品,新进入国家、省(市)级医保目录,按每个药品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10万元奖励;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每个品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单品种年销售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一)鼓励全民参与招商引资,对成功介绍并对企业落地到吉县起到重要作用的备案中介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引进项目符合本政策的单位和个人,项目建成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实施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新引进非固投项目(总部经济除外)的个人或机构,按照所引荐的非固投企业对吉县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全国行业龙头企业到吉县投资并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除按上述条款给予奖励外,对备案中介人分别再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招商引资作出特殊贡献的备案中介人,采用“一事一议”确定奖励金额。中介人奖励在项目落地投产并缴税之后兑现。
第二十七条 精神奖励
凡对吉县经济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投资者,可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者,可授予模范荣誉称号;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者,经本人同意,可聘为县委、县政府的经济顾问;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对投资企业主或常驻吉县管理者,经组织考察政治合格者,可给予一定政治待遇。
第二十八条 标证补助
符合中央及省、市、县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企业,参加省、市、县政府组织的境外展会发生的有关费用(人员费、展位费等),以及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境外产品认证、境外企业认证等产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九条 奖励兑现方法
投资企业资金到位后,可向县促进外来投资服务中心提出确认申请,由促进外来投资中心初步审核;创新奖励部分关于新获得品牌、商标、认证,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初步审核;中介人奖励部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由县统计局负责初步审核。初审认定报告上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审定后,符合奖补条件的,由促进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协同各成员单位负责办理兑现。
附 则
第三十条 吉县产业转型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大投资项目,对区域产业有集聚、引领作用的项目和税收贡献高、高新技术型、创新成长型项目,以及本政策措施中未列入的其他优惠事项,可根据投资者投资的产业、规模和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与吉县签订合作合同(协议)的,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执行,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与吉县现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单个项目的奖励同时符合多项标准的,按最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三十二条 已签订协议的项目按原约定执行,在协议期间,投资额超出原协议约定的部分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无特殊原因且经营期未满提前关闭,抽逃资金或投资额不能按期到位的外来投资企业,相关部门可取消其享受扶持的资格,并收回已扶持的各种优惠奖励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三十条(试行)》(2018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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