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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吉县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一批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9-11-05 |
文 号: | 吉政发〔2019〕17号 | 发布日期: | 2019-11-0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主 题 词: | 其他 |
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一批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法定化,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按照各机构职能权限,共确认第一批县级行政执法主体29个,现予以公布。
吉县发展和改革局(吉县能源局、吉县粮食局)
吉县教育科技局
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吉县商务局、吉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吉县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局)
吉县公安局
吉县民政局
吉县司法局
吉县财政局
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县自然资源局(吉县规划局)
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吉县交通运输局
吉县水利局
吉县农业农村局
吉县文化和旅游局(吉县文物局)
吉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吉县应急管理局(吉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吉县审计局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县统计局
吉县信访局
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吉县医疗保障局
吉县林业局
吉县气象局
吉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吉县邮政管理局
吉县烟草专卖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县税务局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未经县政府确认,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对外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吉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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