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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吉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标     题: 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 知 成文日期: 2022-08-23
文     号: 吉政发〔2022〕30号 发布日期: 2022-09-1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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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发〔2022〕30

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8月8日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国务院工作规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临汾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县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捍卫“两个确立”,坚持把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到政府工作各领域全过程,确保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县委的全面领导,对县委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县政府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协调联系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县长离开本县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县长外出公务、学习、休假,其分管工作可由互为AB角的领导或县长指定其他副县长代管。

第十条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规章、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县政府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经济发展计划目标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五条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防控、应急管理体系,增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治理,强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优化完善国土开发和保护格局,切实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着力构建黄河流域生态屏障。

第十七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数字政府”,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十九条县政府及工作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严格重大行政决策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严格落实并不断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或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等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政府规章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县政府各部门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有关议事协调机构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研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决策程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领域的,承办部门应根据议题涉及内容,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事项复杂重大或者经书面征求意见后分歧较大的,由承办单位召开会议进行沟通协调。涉及公众利益的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人事任免、干部职工津补贴的,由县人社局统一提交;涉及经费和国有资产处置事宜的,由县财政局统一提交;涉及评优选先、表彰奖惩的,应当征求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和县人社局等部门的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县政府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第二十按照分工负责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请示县政府决定的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督促抓好落实;对重大事项或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履行决策程序,由分管副县长会同牵头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县长决定,必要时提交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提高行政执行力

二十六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等制度,推动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二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牵头部门发挥主导作用,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相互沟通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牵头部门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主持召开会议研究提出解决意见,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切实提高工作透明度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三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制定公开属性,予以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推动政策落实;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及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八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认真负责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落实审议意见,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注重提高办理质量,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及时确发布信息。

三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九章会议制度

三十六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三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以及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组成,各直属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由县长召集和主持。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县委的重要决定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

(四)研究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经研究可临时召开

三十八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上级重要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要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报请市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研究通过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听取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县政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研究县政府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三十九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政府办主任相关部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研究处理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政府办副主任,相关部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专项工作事项。

第四十县政府党组会议由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研究工作中需要上报市委、市政府或县委的重大事项;

(三)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四)研究通过人事任免事项;

(五)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政府党组会议的议题按照县长意见和要求,由政府办审核把关后,报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报请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承办单位应当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并提出明确的意见签字同意,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提请会议研究。

第四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并报县司法局审核

四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要及时形成纪要。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整理,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副县长审阅,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四十五对县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时间。

第十章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七上级文件各乡镇、各部门上报县政府审批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

四十八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县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公文,由县长签署(签发)。县政府各部门以县政府名义制定的公文、规范性文件,由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报县长签发。

四十九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县长县长签发;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会签,县长审签后送县委领导会签。

第五十条属县政府各部门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县长或副县长同意并审签由政府办主任审核签发。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县政府重点工作专班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请示报告;对重大政策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县政府提出解决的建议。县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同时向县长报告或提交县政府议决。

五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制度。副县长外出,应向县长请假,并由联系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向政府办报备外出的时间、事项。县政府组成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外出,应向县长分管副县长请假,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组成人员按规定应向县委请假的,同时依照县委有关制度执行。

五十四县政府各部门发布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五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具体措施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要按程序和时限办理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本规则自20229月1日起施行。2012年2月1日发布的《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图解】: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一)

          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

          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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