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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吉县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县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9-14 |
文 号: | 吉政发〔2024〕10号 | 发布日期: | 2024-09-24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 题 词: |
吉政发〔2024〕10号
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县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根据《关于开展全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全面评估工作的通知》(临司发〔2024〕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吉县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吉政发〔2022〕32号)进行了动态调整,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县人民政府下放吉昌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 | 主管部门 |
1 | 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三十一条 | 县自然资源局 |
2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县自然资源局 县农业农村局 |
3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市生态环境局 吉县分局 |
4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市生态环境局 吉县分局 |
5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六十二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管理局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六十三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管理局 | |
7 | 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管理局 |
8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管理局 |
9 | 对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管理局 |
10 | 对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管理局 |
11 | 对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年7月4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管理局 |
12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管理局 |
13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14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15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县交通运输局 |
16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17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18 |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县农业农村局 县林业局 |
19 |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县应急管理局 |
20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 | 县应急管理局 |
21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县应急管理局 |
22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县应急管理局 |
23 |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13号令)第十九条 | 县应急管理局 |
24 |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 县林业局 |
25 | 对违反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木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 县林业局 |
26 | 对违反规定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县林业局 |
27 |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 县林业局 |
28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五十七条 | 县林业局 |
29 |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 | 县林业局 |
30 |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县林业局 |
31 |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32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33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34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图解】吉县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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