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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 2022-05-25
文     号: 吉政办发〔2022〕23号 发布日期: 2022-05-25
主题分类: 其他 主 题 词: 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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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4)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7114)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工作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以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市政、交通运输、煤炭、农林水利、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加工制造、冶金焦化、餐饮服务、大型超市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城乡结合部、农村偏远地区的小作坊、小加工厂、小砖瓦窑等小微企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治欠保支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

二、全面落实治欠保支制度措施

明确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负垫付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清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以未完成施工、未核算工程量、工程款(包括劳务费)未到位或存在结算纠纷等为由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

实行招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各用工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    

(三)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单独拨付到专用账户,并由开户银行负责对其进行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四)严格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应急周转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运输、煤炭、农林、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必须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或提供工资保证金金融保函,工资保证金预存纳入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到位审查的内容之一,没有预存工资保证金或工资保证金缴存不足的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行政审批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凡未预存工资保证金而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新开工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工资事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县政府将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设立专用账户,严格按照不少于200万的标准储备应急周转金。要按照“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加大对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追偿的监管力度。

(五)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相关信用系统互联互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归集有关部门处理的拖欠工资案件信息,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有关部门诚信信息管理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限制。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源头治理

加强招投标管理和担保应用。严格执行《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杜绝以带资、垫资为条件招标投标,各电子招标交易平不得发售增加招标人带资、垫资要求的招标文件。加快推进工程项目相关环节担保应用,健全担保备案管理机制,加强担保机构管理。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阶段,推行承包商履约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合同的不再交纳履约保证金;凡发包方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合同的,视为建设资金落实。

规范施工承发包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面排查,对发现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顿;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并计入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对其参与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申报、评优评先等采取相应限制。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低于合同总价10%的工程预付款制度,在施工过程中按时结算并足额拨付工程进度款和劳务费,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工程结算总价的90%。未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不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未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劳务费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一律停工整顿;未进行竣工结算备案,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达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一律禁止新项目开工建设。

预防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可研报告;严禁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和施工;必须按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财政资金,并按期将工程款中的劳务费拨付至施工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要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台账,动态更新工程款拨付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于建设过程中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以及工程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将资金缺口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县政府,落实缺口资金来源,同时项目单位要及时提出调整概算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按程序调整概算,避免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风险。

四、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县治欠办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服务,要及时向县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情况和存在欠薪隐患的企业情况。负责协调解决村(居)民自建房(按照建筑法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自建低层住宅)及其它自建项目(无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发生的拖欠劳务费案件。协调解决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调解、法院诉讼等合法渠道妥善解决。

五、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县治欠办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牵头处理解决本行业的欠薪案件,确保将治欠保支各项制度落实到监管的各项目工地,切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1.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畅通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欠薪案件。

2.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作用,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

3.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综合调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治欠保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制度建设、项目制度措施落实、重大欠薪隐患等方面的问题,要随时向县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移送、通报,重大问题共同研究处置。要适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通过“双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依法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抽逃建设资金、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违法转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拒不落实治欠保支制度措施、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职责

1.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负责推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专户分账管理等制度,对未落实的工程建设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工整顿;对已竣工工程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发生拖欠工资行为拒不改正的建筑企业和劳务承包企业,要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制度,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2.牵头督办和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结算、计量计价争议、工程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造成的欠薪案件。

3.牵头督办和解决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造成的欠薪案件。

4.牵头督办和解决未提供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而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造成的欠薪案件。

(三)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1.规范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负责在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专户分账管理等制度,对未落实的工程建设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工整顿;对已竣工工程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发生拖欠工资行为拒不改正的建筑企业和劳务承包企业,要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制度,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2.牵头督办和解决本部门所属单位和本行业所属工程建设项目因挂靠承包、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结算、计量计价争议、工程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造成的欠薪案件。

3.牵头督办和解决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造成的欠薪案件。

4.牵头督办和解决未提供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而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造成的欠薪案件。

(四)县水利局职责

1.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负责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专户分账管理等制度,对未落实的工程建设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工整顿;对已竣工工程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发生拖欠工资行为拒不改正的建筑企业和劳务承包企业,要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制度,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2.牵头督办和解决本部门所属单位和本行业所属工程建设项目因挂靠承包、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结算、计量计价争议、工程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造成的欠薪案件。

3.牵头督办和解决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造成的欠薪案件。

4.牵头督办和解决未提供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而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造成的欠薪案件。

(五)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1.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监管,按照职能权限,加强对执行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的跟踪检查,加强对全县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

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六)县委宣传部职责

1.督促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对根治欠薪重要会议、专项执法行动、大型活动开展宣传报道,督促新闻媒体开展根治欠薪公益宣传,播出公益广告,并配合人社部门对欠薪投诉举报电话、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等县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2.会同相关部门对涉薪舆情进行预警监控并依法处理。

(七)县公安局职责

1.负责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对发现、举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线索,应当立即接受、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2.完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公安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提前介入、案件移送等制度。

3.积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县财政局职责

1.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台账,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按月足额向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

2.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监管,强化预算内投资项目监测预警管理,督促指导加快项目建设和计划执行进度。

3.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欠薪问题由同级财政兜底解决的要求。

(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1.负责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处罚。

2.负责将失信惩戒对象推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欠薪预警系统相关数据。

(十)县法院职责

1.负责做好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其他相关民事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台账。

2.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规定。

(十一)县检察院职责

1.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台账。

2.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支持起诉和诉讼监督的力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县总工会职责

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建立健全工会系统的欠薪报告制度。

(十三)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职责

1.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台账。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审批。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资金安排的,不得批准办理可研报告;未办理工资保证金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办理施工许可证。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

2.县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得批准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3.对存在违法建设项目或有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

(十四)县司法局职责

1.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督促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

2.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化解欠薪纠纷矛盾。

(十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

1.贯彻实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与根治欠薪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

2.将清偿拖欠账款进度慢的单位作为重点进行欠薪问题排查,优先清偿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指导、督促所监管国有企业依法规范发包、分包行为,加强分包合同管理,带头落实配备劳资专管员、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存储工资保证金等法定职责,杜绝以包代管现象。  

(十六)县自然资源局职责

配合县人社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工程建设项目欠薪案件进行督办查处。

(十七)县信访局职责

1.定期将信访反映的欠薪问题情况通报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向人社部门进行报备。

2.对信访反映的重点欠薪案件进行联合督办。

(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吉县税务局职责

1.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税收政策。

2.提供欠薪预警系统相关数据。

(十九)人行吉县支行职责

1.负责督促金融机构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利用银行征信系统对欠薪企业和责任人进行联合惩戒。

(二十)县民政局职责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农民工的临时救助。

(二十一)县统计局职责

做好欠薪统计和分析相关工作。

(二十二)县审计局职责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事中事后进行审计。

(二十三)县教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文化和局、县农业农村、县应急管理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职责

1.对本领域欠薪问题进行排查并督促解决。

2.督促本领域在建工程项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包括实名制、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维权公示等制度,牵头办理本领域在建工程项目欠薪问题。

3.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行业企业的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处置煤炭行业企业及其新、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发生的欠薪问题。

4.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六、加强考核监督

)提高政治站位。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农民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安全稳定的必然要求。县治欠办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根治欠薪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贯彻落实《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为抓手,聚焦重点领域,履行部门职责,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

(二)加强责任考核。县政府将欠薪案件“三个清零”、全面落实治欠保支相关制度、履行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责纳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指标,针对在建施工项目,特别政府投资的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进度,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

(三)加强追责问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严重欠薪问题的,要从项目用地规划、立项审批、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逐一查找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导致本部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解】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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