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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7-27
文     号: 吉政办发〔2022〕33号 发布日期: 2022-08-17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主 题 词: 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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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2233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修订的《吉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认真遵照执行。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积极有效开展“救急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8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有效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我县临时救助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统筹做好全县临时救助工作、教育、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救急难的原则;

  (二)应救尽救的原则;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的分类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为四类:

第一类: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人员。

第二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户以及防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第三类:除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吉县户籍人口。

第四类:困难发生在吉县辖区内的其他流动人口。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类型

临时救助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第八条临时救助的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合理实施救助。

(一)以家庭为单位的救助

1、急难型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意外伤害致伤、致残的,无责任方赔偿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5000元

第四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1000元。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无责任方赔偿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家庭人数乘以我县城市月低保标准6倍的生活困难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第三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家庭人数乘以我县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生活困难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第四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2000元。

2、支出型救助

支出型救助只适用于本办法中第一、二、三类家庭。

(1)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第一类救助家庭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支付后,剩余部分全额予以救助。

第二类救助家庭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在500010000元(含)的,按我县城市低保标准2倍乘以家庭人口予以救助;10001--20000元(含)的,我县城市低保标准3倍乘以家庭人口予以救助;20000元以上的,按我县城市低保标准4倍乘以家庭人口予以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0元

第三类救助家庭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在10000元20000元(含)的,按我县城市低保标准2倍乘以家庭人口予以救助;20001--30000元(含)的,我县城市低保标准3倍乘以家庭人口予以救助;30000元以上的,按我县城市低保标准4倍乘以家庭人口予以救助;救助金最高不超过15000元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第一、二类救助对象:

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专、学生(不含研究生、军校生、免费生就读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按照每名学每年2000元救助

接受学前教育(不含私立幼儿园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按照每个幼儿每年500元救助

  其他原因的,救助标准为2000元以内。

(二)以个人为单位的救助

临时救助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的,根据其发生困难的程度,分别按照1、2、3的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发放标准发放救助金

刑满释放人员和安置帮教对象生活有困难的按照个人对象实施救助;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特殊情况的救助。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会议研究,予以救助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统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条文中1倍、2倍、3倍、4倍、6倍为困难群众以月计算的持续时间

   第九条 临时救助以救急救难为主,一般为一事一救,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十条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主动发现受理()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人民政府接到书面申请后,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经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报请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三)审批救助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县民政局委托()人民政府审批,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未予批准的说明原因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因突发原因急需救助的,按救急程序“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办理,简化程序,予以直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充审批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所需材料:

(一)户口簿或居住证明、身份证,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户以及防返贫监测对象证明或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二)因病造成困难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票据或医疗费用证明材料;因病无住院治疗费的,提供需住院的证明材料。

  (三)因突发事故等造成困难的,提供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因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费用造成困难的,提供子女学籍或学费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件、票据同时提供复印件存档,原件受理审核后退还。

  第十二条县、乡(镇)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方便查询利用。并及时做好统计台和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录入工作。  

  第十三条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原则上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通过金融机构),无法办理银行卡或急需救助的采取现金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结算开户账号。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十四条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全县各乡镇都要建立“一受理协同办理”政务大厅(服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在乡镇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高救助时效性。

  第十五条 部门职责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乡()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制订工作计划、核定确认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及协调各部门专项救助;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快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设;教育部门负责完善实施学生资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和完善住房救助制度;人社部门负责完善实施就业救助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司法部门负责提供司法援助,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残联负责残疾人的康复救助;扶贫部门负责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落实相关扶贫政策。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十六条 加强资金监督

财政、审计、纪委监委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和个人应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并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对不配合民政部门调查或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的不予救助。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民政部门决定停止临时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工作需做好与城乡低保制度、低收入家庭信息核对机制及其它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

第十本方案执行期间,因上级下发新的政策或其他情况等因素,对方案执行产生影响,但影响较小的情况,可以以民政局名义下发通知,作为此方案的补充政策。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后2022年4月25日颁布的《吉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图解】吉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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