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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意外伤害 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8-17 |
文 号: | 吉政办函〔2021〕23号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主 题 词: | 卫生 |
吉政办函〔2021〕23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意外伤害
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5〕24号)精神,推动我县意外伤害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意外伤害保险对基本医保的补充作用,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的必要性
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是面向广大城乡居民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理赔简便的特点,是新农合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的延伸和补充,是缓解城乡居民因灾或因意外伤害事故返贫致贫的有效措施,对提升城乡居民的保障水平、完善我县农村多层次保险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二、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的承保方式
(一)基本原则。开展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部门联动、鼓励参与、自愿购买”的原则。
(二)投保对象。所有吉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三)承保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县支公司。
(四)缴费标准保险费为6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30元,保险机构补贴30元。保险费为4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20元,保险机构补贴20元。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政府、县卫体局、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沟通协调,积极推动此项工作,提升我县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障水平。
(二)加大宣传。县卫体局、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方式,宣传和解读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有关政策,使广大群众了解政策、熟悉条款及理赔流程,增强保险责任意识。同时,要加强监管,防止搭车收费、强行收费等违规行为,为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充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规范服务。商业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要开辟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做到热情服务、方便群众、快速理赔。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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