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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2021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7-13
文     号: ​吉政办发〔2021〕24号 发布日期: 2021-07-2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 题 词: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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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21〕24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2021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吉县2021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县2021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力我市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县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按照《临汾市2021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散煤污染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源头控制、疏堵结合”的工作思路,建立责任明确、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构建以清洁煤炭供应企业为保障,洁净煤供应点为枢纽的一体化清洁煤炭物流配送体系,健全煤炭质量和煤炭市场秩序监管体系,全力保障群众清洁、绿色、安全、温暖过冬。

二、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强化分区管控

强化分区管控,实施分区管理。结合2020年清洁取暖新增改造完成区域,科学划定今年我县“禁煤区”,并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其他区域(以下简称“三区”)。并绘制分区分布图,作为“三区”联片管控的依据。

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负责辖区内“三区”划区和公示工作。

“禁煤区”内,除集中供热外,全面禁止储存、销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禁燃区”内,禁止单位和经营户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居民生活暖必须燃用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燃料即①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37%以下的烟煤或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12%以下的无烟煤(GB-334169-2017)②含硫量0.5%、挥发分12%以下的型煤③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5%以下的焦炭④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10%以下的兰炭;“禁燃区”内严禁销售高污染民用燃料。

“禁煤区”“禁燃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居民生活取暖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5%以上的煤炭及其制品;严禁销售高污染民用燃料。

职责分工:禁储、禁燃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牵头,禁销工作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设施农业、畜禽养殖业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公安局配合。

(二)严格煤源管控

强化源头管控,对煤炭生产企业、洗煤厂、其他商贸砖瓦等涉煤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严格管控,实行县、乡(镇)、村三级主要领导包联制,并在企业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各类企业法人必须签订承诺书,严禁将中煤、煤泥、煤矸石或其他不合格煤炭及制品等销售到民用市场

职责分工: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大散煤清缴力度

持续开展散煤清缴置换,逐乡逐村逐户进行地毯式排查,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应换尽换,不留死对不能确定煤质标准的,由负责散煤清缴单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落实确保禁煤区实现散煤及燃煤设施“双清零”,“禁燃区”和其他区域实现劣质煤清零。  

如发现“禁煤区”内储存、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和“禁燃区”内单位和经营户燃用燃煤的,按照《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没收燃煤设施和燃煤,并依规处理。

如发现“禁燃区”和其他区域储存、燃用不符合民用质量标准劣质煤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予以处理。

如发现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或者在“禁煤区”内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的,按照《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规处理。

如发现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应急措施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保障洁净煤供应

按照“便民、实惠、优选、环保”的原则,科学布局洁净煤供应点,不断完善配送体系,使群众真正便捷、实惠用煤,确保清洁、温暖过冬。居民用户必须在政府公示的用洁净煤供应点购买洁净煤,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或补贴政策;要认真摸排居民洁净煤需求量,大力推广洁净煤使用,洁净煤入户率10月底达到60%,11月15日前力争达到100%。

职责分工:县发改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规范民用洁净煤购销管理,按照“定点购买,索票求证”的原则,民用洁净煤供应点在销售时必须向居民用户出具销售凭证,做好销售记录、保存凭证存根。严禁向“禁煤区”销售煤炭及其制品如违反规定,按照《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规处理。

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五)加强煤质抽检

加强煤炭市场监管,切实加大对型煤生产企业、民用煤供应点和煤炭使用环节的居民用户煤质检验力度,建立检验台账;受检单位数量和批次均应达到抽检范围和抽检频次的相关要求,对民用煤销售企业每月煤质抽检覆盖率要达到20%以上,全年抽检覆盖率要达到100%。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发现检测不合格的,及时进行处置,实现闭环管理,严防不合格散煤入户流通,不断提高各个环节民用煤质量。

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六)强化路查路控

根据《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相关规定,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提前规划运煤车辆行驶路线,并向社会公告,运煤车辆要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禁止进入“禁煤区”;入境、过境“禁燃区”的运煤车辆必须携带供销合同和《质检报告》。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主要国省道(包括高速出口与国省道交界处)、交执法站或主要干线公路的交通运输治超站,增设运输散煤治理检查项目或设立固定的散煤治理检查站流动执法队,采取固定检查、道路巡查、夜间突查等手段,严格管控。对违反规定的运煤车辆,一律予以劝返

职责分工: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分别按职责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七)开展农村建筑节能改造试点

住建、农业部门要做好引导,积极推进农村建筑节能改造。通过加装保温窗帘、门帘等简单方式,配合屋顶等重要部位改造,提升保温效果,降低运行成本,减轻群众负担。各乡镇要积极探索研究,勇于大胆尝试,总结经验成果,有序开展推广。

职责分工: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能分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八)做好民生保障

坚持“先立后破”、“先供后清”原则,从取暖方式替代、取暖设施更换、取暖成本承受能力等方面准确把握、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合理解决。建立贫困居民用户台账和未实现清洁取暖居民清单,逐村逐户进行走访,逐村逐户进行销号,确保民生保障更有温度、行动更有力度、服务更有深度,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

职责分工:县清洁群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九)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贴,筹措县本级补贴资金,将政府补贴政策与散煤清缴回收、民用洁净煤使用有机结合,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生活负担,推进洁净煤长期使用。

职责分工: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强化宣传引导

多形式、全方位开展散煤整治宣传。通过墙体标语、宣传条幅、多媒体平台等方式,向广大居民用户宣传合理用电、用气相关知识,提高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散煤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大局出发,转变思想观念,变被动整治为自觉抵制,群防群治。相关单位及各乡镇要设立散煤治理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及时妥善处置网络舆情,依法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启动推进阶段(7月13至8月31日)

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依据本方案,对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推进措施,全面部署行动,并组织开展摸底排查,为做好全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各乡镇人民政府于8月10日前,完成“一村一策、一户一策”摸排;8月20日前,完成洁净煤供应点公示;8月25日前,确定财政补贴办法。

第二阶段:攻坚整治阶段(9月1日至11月1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和各自具体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全面推进洁净煤供应、散煤清缴、路查路控各项措施的落实。9月10日前,完成路查路控设卡和流动执法队伍组建;10月10日前,确保洁净煤供应工作有序开展;11月10前,完成散煤清缴置换、“禁煤区”散煤及燃煤设施“双清零”、“禁燃区”和其他区域劣质散煤清零工作,确保取暖季前散煤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攻坚整治阶段起,实行“双轨报告制”,各责任单位定期向县散煤办和市对口单位上报散煤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信息数据,严格执行周报表和月总结制度。县散煤办将对信息数据及时进行汇总,全面掌控全县散煤整治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散煤整治工作扎实推进。

第三阶段: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1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

在攻坚整治阶段的基础上,持续做好洁净煤供应保障和“禁煤区”内的散煤管控等重点工作,全力保障群众取暖用煤,杜绝发生“禁煤区”散煤复燃现象。同时,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的经验和做法,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制度措施,全面提升散煤管控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各乡镇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主要领导要及时了解整治进度,解决关键问题,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各责任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切实履行督导、指导和牵头职责。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散煤管控的常态化、管理长效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明确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实施,将具体事落实到人,形成整治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督导考核。县散煤办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散煤整治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不履职、不尽责、不担当、不作为、失职失责或疏于管理、措施不力,导致散煤整治目标任务未完成的,按照《临汾市冬季清洁取暖和散煤管控责任追究实施意见(试行)》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或责任追究;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县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附件:吉县2021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吉县2021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

吉县2021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散煤污染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长:赵松强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组长:王志宏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窦昀泽   政府副县长

张丽青   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员:赵洪文   县政府办主任

贺泽华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于彦山   县发改局(能源局)局长

张应勋   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局长

洛向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俊红   县财政局局长

赵亚民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志荣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史高峰   县公安局副局长

毛高波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陈健翔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副县长王志宏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发改局局长于彦山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局长张应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洛向民兼任。办公室负责散煤污染专项整治的协调、调度、督促落实等具体工作,随时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适时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有关职能部门散煤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督办。

【图解】吉县2021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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