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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6-02 |
文 号: | 吉政办发〔2021〕18号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 题 词: | 国土资源 |
吉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土地资源的统一管控,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业务管理体制,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隶属于县自然资源局的副科级事业单位,承担县本级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条 土地储备实行项目管理制。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中储备土地征收补偿和前期开发,由财政拨付资金实施;也可以采用将土地征收补偿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统一打包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采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竞价拆迁,价低者实施”的办法。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本县项目储备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手续办理,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开展土地收储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负责储备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五条 储备土地计划。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六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
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
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
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第七条 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县土地收储中心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
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三章 储备程序
第九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组织县住建局、乡镇、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成立征地拆迁指挥部,县政府拟定具体项目土地征收或收购方案,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批准后的土地征收方案,按区域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参与。
县财政局根据批准后的土地征收方案拨付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工作进度分批拨付征收补偿款。
第十一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批准后的土地收购方案,签订《土地收购合同》后报县自然资源局; 县自然资源局上报县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土地收购补偿工作。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库管理。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取得土地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征收和收购土地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入库。在入库土地出库供应后,办理储备土地注销登记。
第四章 管护、利用与开发
第十三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评估入库储备土地资产价值,管护入库土地资产安全。
第十四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报经县自然资源局批准,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需搭建建筑物的,应当先经县自然资源局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十五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入库土地组织必要的前期开发工作,具备供地条件。
第五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十六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具备供应条件的储备土地,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拟定供地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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