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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 通  知 成文日期: 2021-05-18
文     号: 吉政办发〔2021〕13号 发布日期: 2021-06-0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能源 主 题 词: 农业、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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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2113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效防止农用地非农化,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各类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包括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防虫网大棚、温室采光带、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生产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贮藏)、副产物(渣、皮、糠、麸、核)处理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车间)、配种用房、水产苗种繁育车间、水产养殖循环水处理、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必要的管理用房、非经营性饲料加工场所、养殖场自用的无害化处理设备(填埋井、化尸窖)、渔业生产资料和渔业机械存放设施用地等设施用地。

  (三)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以下用地不得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

  二、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按照节约资源、集约用地原则,根据生产需要和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生产设施用地面积的5%,最大面积不超过10亩。看护房应为单层,单体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生产设施用地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可不受15亩上限限制。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三、设施农业用地相关要求

  (一)科学合理选址

  坚持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原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科学合理布局,鼓励集中建设公用辅助设施,对于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要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原则上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修建农业设施;不得在规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修建农业设施;不得在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在限养区、适养区从事畜禽养殖规模养殖的,应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有关规定。农业设施选址还应符合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二)差别化用地管理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其中,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用地规模15%,最多不超过30亩的永久基本农田;其他畜禽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0%,最多不超过20亩的永久基本农田;水产养殖设施禁止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禁止改变农业用途

  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农业性质和农业用途,严禁以设施农业名义变相搞非农建设,严禁以设施农业名义搞“大棚房”建设。设施农业用地不再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必须恢复原用途,乡镇政府负责监督落实。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是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四)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对涉及使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政府在办理备案手续前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论证通过的,县自然资源部门要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并出具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县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经乡镇政府备案后方可动工;未经县自然资源部门同意的,项目用地不得备案、不得动工。

  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

  (一)充分协商。设施农业用地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位置、设施类型、用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进行协商。

  (二)签订协议。协商达成一致后,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在乡镇政府、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三)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收到备案申请后应组织有关人员核实备案要件是否符合办理要求,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备案后方可动工。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后备案。乡镇政府完成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文件要求上图入库。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每半年将备案汇总情况汇交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

  五、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积极主动服务,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设施农业相关规划、用地政策及标准的宣传解释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及信息上报和土地复垦初步验收。

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对同意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落实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以及土地变更调查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指导与服务,做好政策宣传,进行业务指导;以及对土地流转设施农业布局、种植养殖技术的指导服务。

  (二)强化用地监管,助推乡村振兴健康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主动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乡镇政府应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监管,加强动态巡查监管,对设施农业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设施农业项目停止经营后,应督促经营者做好土地复垦和交还工作。

  (三)严格执法查处,维护良好自然资源管理秩序。

  县自然资源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形成联动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监督检查。设施农业用地经备案后,经营者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及规模,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等行为,乡镇政府责令经营者限期纠正,消除违法现状。对限期未纠正到位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违法用地进行立案查处,确保农地农用。

  本通知实施前已备案的在建和已建设施农业用地按原备案内容建设和管理,需扩大用地规模或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按本通知重新备案。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规定2020年10月12024年12月17日有效。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主要材料目录清单.docx

               2、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docx

               3、吉县设施农业用地.docx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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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件公开发布) 


  【图解】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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