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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 标 题: |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2020年“同舟工程”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0-06-16 |
| 文 号: | 吉政办函〔2020〕13号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主 题 词: | 其他 |
吉政办函〔2020〕13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2020年“同舟工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同舟工程——中央企业参与‘救急难’行动”的通知》(民办发[2015]2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同舟工程——中央企业参与“救急难”行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具有吉县户籍,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经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后,年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总额超过我县本年度低保标准1.5倍的城乡低保户和建档立卡户。(2020年吉县农村低保标准为5200元/年/人,城市低保标准为605元/月/人)。
(二)具有吉县户籍,除城乡低保户和建档立卡户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经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后,年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总额超过我县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42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572元)。
(三) 具有吉县户籍,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重大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因遭遇其它“急、难”情况以及经县慈善协会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二、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户、建档立卡户
年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总额超过我县本年度低保标准1.5倍的,按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总额20%比例给予救助;每个家庭每年救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城乡低保户、建档立卡户以外的其他家庭
年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总额超过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按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总额20%比例给予救助;每个家庭每年救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重大意外伤害突发事件的,以及被认定为其它因医疗费用过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遭遇其它“急、难”情况,以及经县慈善协会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一次性给予3000元救助。
(四)2020年东方电气集团捐助的同舟工程资金总额为20万元。
三、实施程序
1.申请。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申请,并填写《吉县2020年“同舟工程”申请审批表》。由村(居)委会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书面申请后,对申请和审批表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县慈善协会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3.审批。县慈善协会根据乡镇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批,确定救助金额。
4.发放。 救助金以社会化形式发放,由县慈善协会负责发放。
四、运行管理
“同舟工程”统一纳入我县“救急难”救助工作,由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县慈善协会做好救助金发放工作。县慈善协会定期向东方电气集团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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