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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吉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经济金融风险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成文日期: 2020-04-30
文     号: 吉政办发〔2020〕22号 发布日期: 2020-05-1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主 题 词: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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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2022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经济金融风险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实施方案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吉县经济金融风险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30日           


吉县经济金融风险信息资源

共享工作实施方案

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落实好《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吉县金融生态环境实验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39号),根据省市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实体经济的命脉。近年来在各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和主动作为下,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金融工作稳步推进,为促进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全的金融工作仍面临着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质量不优,金融对经济的支撑、引领作用还不强,不同类型的风险点在全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等问题,说明我县面临的金融风险形势依然严峻,关乎全局、影响长远。共享经济金融风险信息资源可以让各部门全面、及时、准确的掌握经济金融相关信息资源,实时监测各类风险,科学分析预判可能发生的经济金融风险,真正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孤岛现象,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有无,对于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共享内容

经济金融风险信息资源是相关单位间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经济金融风险信息资源,相关单位需要提供的信息资源内容如下:

1.政府办:负责提供非法集资案件数、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数地方交易场所个数、互联网融案件、互联网金融案件涉案金额、互联网金融案件涉案人数、当年直接融资数、融资性担保公司个数、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业人员、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本总额、融担保公司当期担保责任余额、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余额性担保公司当期担保费收入等信息资源。

2.:负责提供银行业全融机构各项存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利润总额、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类贷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收入

3.银:负责提供金融机构数、关注类贷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等信息资源。

4.财政局:负责提供政府性债务余额、隐性债务余额等信息资源。

5.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注册企业数、P2P网贷公司数、投资咨询公司数等信息资源。

6.法院:负责提供当期金融案件执结数、上期金融案件未执结数、当期金融执行案件结案数、当期金融案件受偿金额、当期金融案件标的总额等信息资源。

7.公安局:负责提供金融犯罪案件数等信息资源。

8.住建局:负责提供房地产项目涉嫌非法集资数等信息资源。

9.统计局:负责提供地区生产总值、地区人口总数、业增加值、工业企业负债相关数据等信息资源。

1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等信息资源。

11.保险机构:负责提供保费总收入、人身险保费收入、寿险公司退保金总额、分红险保费收入、保险深度、寿险退保率、财险公司赔付率等信息资源。

   三、工作机制

1.人民银行吉县支行负责《吉县经济金融风险基本数据统计表(季报)》的设计、指标解释和增减更新工作,负责报表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相关单位提供的数据应加盖单位公章,于季后20日前送至行金融管理部,报表数据的真实性由报送单位负责。

2.相关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落实共享方案的工作要求,以及与其他相关单位间的工作交流。联络员名单  日前行备案,变动后应在个工作日内报备。

3.相关单位出于防范化解辖区经济金融风险工作的需求,需要获得其他相关单位不在《吉县经济金融风险基本数据统计表》上所列数据的,可与数据产生的相关单位联络员直接沟通获取,该数据产生的单位非因法定事由,应简化程序,及时提供。如果该数据是统计表外涉及的单位产生的,需求单位可向政府办提出,由其负责协调。

4.政府办、人行应及时汇总相关情况,定期向政府汇报,便于政府及时掌握辖区风险整体情况,为及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支持。

   四、相关要求

1.相关单位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需,未经提供信息的单位授权不得转给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形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和其他商业用途;未经提供信息的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2.相关单位间获取共享信息,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规范的程序;信息资源共享坚持“先授权后共享”“谁共享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安全保密义务和责任;相关单位间提供的共享信息,在相关单位间免费共享。

3.对于拒绝提供、拖延提供共享信息资源、提供虚假共享信息资源和违规使用、泄漏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方式,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4.相关单位违规使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行。

附件:吉县经济金融风险基本数据统计表(季报).docx

【图解】关于吉县金融风险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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