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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等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3-25
文     号: 吉政办发〔2024〕7号 发布日期: 2024-03-2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主 题 词: 吉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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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24〕7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等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社区中心:

《吉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吉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吉县用水定额管理办法》《吉县用水计量管理办法》《吉县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吉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吉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吉县节水评价管理办法》《吉县节水激励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吉县县域范围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水排放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县全县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三条县水利局承担全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工作。县发改、工信、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节水“三同时”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将通过审查的“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设施设计篇章”“节水设施施工图”报送县水利局备案。

节水措施方案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节水措施、节水效果对比与分析等内容,节水设施设计篇章包括用水计量设施、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节水型器具和设备、节水工艺和技术、重复用水设施等。

第六条节水设施标准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其主要技术参数如下:

(一)单位产品用水量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

(二)凡建设项目中安装的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应当建设相应水循环系统工程;

(三)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真空泵、锅炉等),均应当建设相应的水循环装置;

(四)再生水管网覆盖或矿井水可到达区域,工业生产用水应该优先选用再生水或矿井水;

(五)在设计自来水管道时要结合用水管理的需要,留有安装自来水计量表具的位置,具体安装标准参照国标(GB/T778.2/1996),并选用符合标准的自来水管材;

(六)建设项目中备有洗车等辅助用水设施的,其日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建设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等再生水利用设施;

(七)建筑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域性绿化建设项目及永久性绿地,应当采用节水灌溉设施,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采用再生水,有条件的应收集雨水进行灌溉;

(八)建设项目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

第七条 县住建局负责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图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施工质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全过程,节水设施竣工后,县城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第九条在建未竣工项目应按上述标准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已建项目未配套节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批准部门要求限期完成节水设施配套建设,应当保证节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拆除。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全县节约用水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积极作为,尽职尽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吉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县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节约用水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

(二)负责下达吉县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考核用水单位用水情况,对其用水实施定额管理;

(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用水工艺、用水量的审核;

(四)参加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稽查工作;

(六)组织交流节水先进经验,推广节水先进技术,开展节水技术咨询,深入节水宣传,推动节水工作进一步开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举报违法违规用水行为。发现违法违规用水,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规处理。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五条 吉县全县用水实行计划管理。根据临汾市年度用水计划和山西省用水定额制定并下达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

第六条新增或增加用水量实行核准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用水,或用水户单位产品用水量低于用水定额但确需增加用水的,依据相关规定申请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第七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非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按不同用水性质分别装表计量,并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工业企业除总水表外,用水车间和主要设备应当分别装表计量。

第八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九条制定全县节水统计制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核减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

(一)水资源不能满足社会总需水量;

(二)企业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

(三)拒不执行再生水配置方案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一条 吉县应限制高耗水工业发展,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和设备的,应限期更换或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二条为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充分发挥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鼓励用水规模较大的企业(单位)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并向县水利局报送测试资料。 

第十三条工业用水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单位产品取水量应低于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生产后的尾水不得直接排放,应当回收利用。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编制节约用水报告,制定节约用水措施,配套建设相应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五条洗浴、滑雪场、制售饮用水的用水户应当安装节水设施、器具。

洗车行业应当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十六条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可到达县域内的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弃用的应当进行技术论证。

新建宾馆、学校、公共建筑、居民小区,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配套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

对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政府各部门、各用水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教育机构应对受教育对象进行节水教育。新闻媒体应定期刊登或播报节水公益广告。公共场所应设置节水宣传标语,提高公共节水意识。

第十八条节约用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水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节约用水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节约用水有关文件、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章 地下水管理

第十九条为严格保护地下水,改善地下水环境,促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办〔201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2015〕17号)、省政府办《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实行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制管理,规范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吉县用水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吉县用水定额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合理使用水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水定额是规定单位的用水量。本办法所称吉县用水定额,是指所有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机关所有用水单位各类用水定额和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第三条凡在县域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实施用水定额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用水定额,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通则,用水定额要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用水定额是下达用水计划和衡量用水单位、居民用水和节约用水水平的主要依据,要逐步实现以定额为主要依据的计划用水管理,并以此实施节约奖励和浪费处罚。

第六条遇有严重干旱年、季或非正常情况下供水不足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有权调整用水量。

第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水定额的日常管理,检查用水定额实施情况。

第八条本办法由吉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吉县用水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全县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水利、住建、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用水计量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用水计量活动应当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供水单位从事水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用水单位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排水单位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直接向水体排水,应当在排放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第六条 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计量器具的选型,应当根据被测对象的用途、流体特性、仪表性能、安装要求等确定。

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现场使用环境状况条件,满足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振动、噪声、电磁干扰、腐蚀、粉尘、结垢等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到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

第八条 安装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安装计量器具的技术规范。新安装且难以拆卸的计量器具,应当提供满足检定或者校准的条件。

第九条 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到指定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计量器具检测档案,并定期报市相关部门。

计量器具不能实施检定的,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资格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校准。

第十条 供水单位负责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免费轮换。水表轮换周期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

居民对轮换期内的水表的量值提出异议,要求对水表进行检定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检定结果。

第十一条 从事用水计量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算的量值应当与实际计量的量值相符;

(二)计量不得估算;

(三)不得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四)发生水量短缺的,应当及时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

(五)由于现场环境状况条件恶劣、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没有配备计量器具,不能进行计量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流量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拆卸计量器具;

(二)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四)弄虚作假,伪造计量数据;

(五)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性能;

(六)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

(七)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八)擅自启用依法封存的计量器具。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到期轮换水表的,由水利局、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供水单位未及时受理居民对水表量值提出异议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水表检定结果的,由县水利局、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县水利局、县住建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的检定数据,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超出计量授权范围进行计量检定的。

第十六条 水利局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吉县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保护和节约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县全县范围内的城镇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过净化工艺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生活、市政、工业环境等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四条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卫体、住建、应急、消防、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水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再生水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鼓励政策,鼓励并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和运营;会同发改、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节约用水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质供水、就近利用的原则,结合市政建设计划,编制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计划。

第六条 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下列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

(二)冷却、洗涤、锅炉、工艺等工业用水;

(三)湿地、景观等环境用水;

(四)地表水、地下水等补充水源水。

第七条 再生水不得使用下列污水作为水源:

(一)电镀、化工、印染、冶金等行业排放的工业污水;

(二)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排放的污水和放射性废水;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

除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外的其他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时,必须经过消毒处理,产出的再生水仅限用于独立的系统,不得与人直接接触。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统。

按照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计划,在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网覆盖区域以内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九条 现有建筑物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计划,逐步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第十条 再生水利用系统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污水处理能力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的规模、用途等相适应。

第十一条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建筑中水设计规范》《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的规定,提交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水质应当根据不同用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有多种用途时,水质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使用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自建的独立再生水利用系统由其产权人自行管理和维护,其他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按照城市供排水设施的有关规定执行。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产权人或者再生水供水单位(以下统称“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再生水利用系统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间断或者停止供水。

第十五条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规范,做好再生水水质日常检测工作,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再生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倾倒、堆砌,避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第十七条 再生水的供水系统和饮用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再生水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口应当有防护措施,并标明“非饮用水”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再生水的用途。

第十八条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发生再生水水质超标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停止供水,及时组织抢修,通知用户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再生水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第二十条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吉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等要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严格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县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科学制定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三是积极稳妥推进。根据定额用水和计划用水管理要求,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

二、实施规定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水利部门定额用水或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

水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并以此为基础,实行我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分档(计划)水量和加价标准

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1、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50%;

2、超定额(超计划)20%不足40%(含)的水量加100%;

3、超定额(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加价150%。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须在上述各分档加价幅度基础上增加 10%,即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60%、110%、160%。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为各类别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二次加压费用和各种附加。

(四)计量周期和基数调整

计量周期按照水利部门用水定额管理或计划用水管理的规定执行。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计费基数。

(五)征收和资金使用

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代缴。非居民用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节水计量设施建设、节水技术改造和推广、供水管网及户表改造等,具体办法由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责任

根据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各相关部门和镇街(园区)要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县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健全累进加价制度等工作:水利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定额用水、计划用水以及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管理等工作;其他部门及供水企业要配合做好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完善配套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和水权交易试点。

(三)加强督导检查

县价格和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导和检查,将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相关部门和各供水企业要及时总结和上报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县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吉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促使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口有效灌溉面积内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指有一定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当年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农田面积。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公平公正、 公开透明、奖优罚劣的原则,全县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分批推进,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各级节水意识,提升工程运维水平。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五条 补贴原则。为了响应国家节水的号召,只补贴使用地表水区域,优先补贴粮食生产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缺口。

第六条 补贴对象。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的地表水区。

第七条 补贴标准。县水利局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考核结果,实行差别化补贴政策,补贴按照考核检查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1)考核结果为优秀(20%),按照种植粮食的5元/亩、种植经济作物3元/亩补贴;(2)考核结果为良好(40%),按照种植粮食的4元/亩、种植经济作物2元/亩补贴;(3)考核结果为合格(40%),不补贴;(4)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个别),核减下年度5%的水权,实施过程中,具体根据县水利局对各灌区的考核结果进行资金核算、拨付。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八条 奖励原则。在保障农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按照节水成效实行阶梯奖励,提高基层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第九条 奖励对象。促进农业灌溉节约用水的水管单位。

第十条 奖励标准。各乡镇根据自动量水设施观测已有的量水数据,综合村级水管员灌溉和田间渠系管护记录情况,确定20%优秀村、40%良好村。优秀村节水奖励1元/亩、良好村节水奖励0.5元/亩、其它村不奖励。实施过程中,具体根据各乡镇考核结果进行资金核算,并报县水利局备案后拨付资金。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十一条 奖补程序按照行政村基础数据采集、村级公示与申报、乡镇审查与上报和县级审查与资金拨付等程序进行。具体如下:

行政村基础数据采集。由各行政村负责调查统计本村水价 改革基础数据情况,包括改革面积、农作物种植结构、聘用水管员名单等,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村级公示与申报。各村在统计基础数据的基础上,将基础数据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并拍照保存。经公示无导议后,各行政村将公示材料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所在乡镇,同时做好资料备份存档,便于上级核查。

乡镇审查与上报。乡镇收到各村申报材料后,要严格对照奖补条件,对各行政村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并汇总各村上报材料,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水利局。

县级审查。县水利局根据各乡镇汇总上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奖补对象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经审核确认后,作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基础核算依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村集体在使用奖补资金过程中要符合农村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精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末级渠系工程的维修养护、水管员工资、管理公共费用;节水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促进灌溉用水的水管员。奖补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保留相关台账、凭证。

第十四条 各乡镇和行政村要积极配合县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全面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加大违规惩处力度,确保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吉县节水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具体落实“节水三同时”,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136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需要开展的节水评价范围为吉县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节水评价确定的用水量为一个独立用水体的用水总量,不得拆分计算。

第二章 节水评价的对象和管理范围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直接取水的在水资源论证中增加节水评价章节,对使用公共供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开展节水评价。

第四条 对年用水总量小于3万立方(包括3万立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水评价采取备案承诺制,暂缓开展节水评价;对改建、扩建、且年用水总量大于3万立方(包括3万立方)小于10万立方(包括10万立方)的项目,如用水户近五年水平衡测试各项指标符合节水要求,且改建、扩建项目用水量不超过原来用水总量10%的,可以申请采取备案承诺制暂缓开展节水评价。

开展备案承诺制的项目提供的资料要真实可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计划用水下达要严格按照承诺的年度用水总量范围内下达计划用水。

第五条 公共供水单位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供水协议,便于节水评价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对已经下达开展节水评价要求但项目出现延缓、取消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项目管理单位要及时书面申请延缓或取消,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延缓或取消节水评价。

第三章 节水评价开展的方法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项目在对新增部分进行评价后,要对整体用水点共同使用办公区、食堂、宿舍、蒸汽、再生水利用、冷却塔补水、非常规水利用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整体用水点的用水总量。

第八条 节水评价要对照定额进行分析,确定综合定额用水量,分别对产品单耗、办公区、食堂、宿舍等耗水量和定额进行比较,确定是否达标。重点分析用水节水相关政策的符合性,节水工艺技术、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非常规水利用率、循环水利用率的先进性,计量设施的分级安装、节水器具安装率等要满足有关技术要求。

在开展节水评价时,对不在国家、省定额范围内的产品,在对管网漏损、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水利用率、办公区、食堂节水器具安装率、冷凝水回收率、冷却塔补水率、非常规水使用率等方面全部达到相关评价标准时,可以认定该产品单耗达到先进值,确定达标,扩大10%用水量确定为该产品的临时综合用水定额。

第九条 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对区域内已经建设再生水且再生水在区域内统一配置满足有关要求的,可以评价区域内所有用水户满足非常规水要求。

第十条 对企业生产厂区内存在宿舍的,宿舍部分用水量不纳入综合定额分析,单独进行用水总量分析评价,宿舍单独核算用水量。

第十一条 节水评价要提供备案证明或者地方发改、规划部门批复的文件、规划、可研等技术资料,排污许可证、公共供水的项目要提供自来水公司的供水协议等。

第四章 节水评价的结论运用

第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节水评价结果,可作为确定年度用水计划总量和用水定额修订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备案承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际用水总量超过承诺范围的,按照承诺的用水总量下达计划用水,不得进行调整,执行加价收费政策;要求该项目开展后评估,并且需要对运行状态开展水平衡测试;评估和水平衡测试通过审查后,经节水部门的专项验收后方可调整用水量。

第十四条 对符合开展节水评价要求无故延期或未开展节水评价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没有通过节水评价验收投入使用的项目,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基础上,全部采取专项验收,对运行状态开展水平衡测试,并且满足专项验收整改后才能下达计划用水。

第十五条 从事节水评价工作的服务机构凡不按规定开展节水评价、弄虚作假、同一个项目两次不能通过审查、同一年度累计3次未通过审查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在本区域内开展节水评价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吉县节水激励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深入推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和深度节水控水行动,激发社会节水内生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政府引导、两手发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分级负责、协同推进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对本县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向有关责任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申请给予奖励或激励。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导致用水减少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节水激励奖励的方式包括表彰奖励、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税收优惠、价格调节等,通过引导和激励,推动各类用水主体增强节水内生动力,促进各领域各行业深度节水控水。

第四条 县政府是表彰奖励的主体责任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表彰和奖励在节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的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财政局是财政资金补贴和税收优惠的主体责任部门,须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强化资金保障,建立起稳定、有效的节水财政资金补贴投入机制和税收优惠制度。

县政府金融办是金融扶持政策的主体责任部门,要拓宽和畅通投融资渠道,鼓励和扶持社会资本投入节水工作,培育和壮大节水服务产业。

县水利局是水权水交易的主体责任部门,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做好水资源确权,鼓励各用水单位通过自身节水提档升级改造,将已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行政授权确认、具备工程和计量监测能力的多余水资源,进入水权交易平台与受让方进行交易,获得更大的节水效益。

县发改局是价格调节的主体责任部门,要强化价格调控手段,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计加价制度,推动多水源合理配置,合理确定区域水价。

县水利、住建、工信、农业农村等部门是节水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财政、金融、发改等部门制定和完善节水奖励工作机制,保障节水奖励政策落地,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让真正参与节水的单位和个人收到实效。

第五条 县政府协调节水各相关部门定期组织评选在本地本年度节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安排财政等相关部门设立节水奖励财政基金,给予适当的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

第二章 激励奖励措施

第六条 县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区域、灌区、企业、社区、公共机构、居民小区等开展节水达标建设,对达到节水标准体系要求的单位,可命名为本级节水载体。

第七条 县政府将加大扶持力度,在重点用水领域和行业选择典型单位高标准开展节水创建,培育和树立节水标杆或水效领跑者,示范引导本行业各单位积极参与节水达标建设。

第八条 在节水项目改造的政府采购中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通过节水产品认证的产品和设备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

第九条 在高耗水工业企业及学校、医院等用水量大的公共机构开展节水改造时,县政府将加强引导和政策支持,推行采用合同节水管理等模式打造一批节水典型,同时,培育一批具有专业技术、融资能力强的节水服务企业,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十条 评为县级以上节水载体的单位,在计划用水核定和管理方面给予优惠,优先保障和满足其符合相关规定的合理用水;同时,在参与其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绿色、节能单位评选时,给予一定的加分和奖励。

第十一条 县政府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推动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企业和项目通过发行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保障农业、工业、城镇生活以及节水科技研发推广、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节水宣传教育等工作开展。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节水贷”业务,探索开展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业务,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供水管网改造、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服务项目等提供贷款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展节水项目贷款贴息试点,扶持煤矿矿井排水回用、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再生水配套管网等重点工程建设,扩大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煤矿矿井排水等非常规水源范围,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率。

第十四条 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导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风险投资参与有一定收益的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对社会力量投资发展节水项目,依法享有国家和省规定同类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认真落实税收、水价等方面优惠政策,企业购置用水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十六条 深化水价机制改革,推动区域水源合理配置,分类合理确定区域综合水价,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第十七条 农业用水深入推进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协同推进的原则,因地制宜补齐短板,统筹推进四项机制协同落地。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鼓励在现有分级水价的基础上,制定节水阶梯水价,达到节水标准要求的居民家庭(覆盖20%-30%)用户实行更低的优惠水价,鼓励节水型生活方式的养成。

第十九条 年用水量在1万方以上的城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或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推动其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用水。超定额(或计划)用水不足20%(含20%)的部分,执行两倍水价;超定额(或计划)用水20%以上不足40%(含40%)的部分,执行两倍水价;超定额(或计划)用水40%以上的部分,执行三倍水价。对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冰)场等高耗水服务业执行特种行业水价和超定额(或计划)累进加价。

第二十条 在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的用水单位中推行水务经理制度,高耗水企业、高校、宾馆、医院、工业园区等重点用水户应率先实行,推动创新基层节水工作管理机制,并将用水户违规用水记录逐步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煤矿矿井排水回用、污水处理后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为供水水源的企业,免征水资源税。对于具备回用条件而未能充分利用非常规水源的高耗水项目或工业园区,依法严格控制其新增取水许可,从严核减企业或园区已取得取水许可的常规水源计划用水指标;对未能充分利用矿井排水的采矿业及配套洗选行业,从严核减企业的常规水源计划用水指标。

第二十二条 县水利局要加强政策宣传,让各类用水户和相关市场主体充分知晓节水政策措施的具体内容,发动各类机构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节水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水利局应加强对节水激励政策落实情况的监

督检查,确保节水建设内容和激励奖励等落实到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水利局应规范节水激励和奖励资金,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并主动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图解】: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等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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