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4-26
文     号: 吉政办发〔2024〕11号 发布日期: 2024-04-2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主 题 词: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字体:

吉政办发〔2024〕11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吉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第二章  预案分类

 县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应急预案、村(社区)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等7大类组成。

第六条 总体应急预案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预案管理等内容。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转移、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第八条 乡镇应急预案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任务分工、处置措施、信息收集报告、现场管理、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

村(社区)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点位、应急响应责任人、预警信息传播与响应、人员转移避险、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乡镇、村(社区)应急预案的形式、要素和内容等,可结合实际灵活确定,力求简明实用,突出人员转移避险,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第九条  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主要任务、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应急联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三章 应急预案规划、编制

第十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县级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县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县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乡级人民政府、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

十三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的程序:

(一)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参加;

(二)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

(三)组织起草应急预案;

(四)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组织征求涉及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涉及部门(单位)及专家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本办法有关程序审批,及时公布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预警分级、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应急联动、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应急预案管理与修订、实施或生效时间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急资源和危险源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四章 应急预案审批、发布和备案

十五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审批。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二)预案是否符合上位预案要求并与有关预案有效衔接;

(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以本级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审批,跨乡镇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

部门、乡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审批方式根据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十八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一)县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报送市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县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本级有关部门。

(四)乡镇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报送县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县政府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备案。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第五章 应急预案修订

二十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一般3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在突发事件应对或者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五)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要求修订的;

(六)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印发满3年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评估后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向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期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二十二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后1个月内,应急预案中明确的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研究协调联动事项。

二十三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二十四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订演练计划,根据预案内容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七章 应急预案启动与终止

二十五 应急预案启动按照提请、审批、发布的程序实施。

(一)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县政府办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县总体应急预案的请求,报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其委托的副县长审批后,由县政府办发布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信息。

(二)县专项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县专项应急预案的请示,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后,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有关工作部门发布相关应急预案指示或应急响应信息。必要时,根据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需要,县政府办也可直接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批后,由县政府办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信息。

(三)部门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本部门领导审批后,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信息。

(四)乡镇、村(社区)应急预案参照县有关办法启动。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编制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信息。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或承办机构提出建议并拟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组委会或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组委会或主办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示或应急响应信息,并报县政府办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二十六 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等接到启动相关应急预警的指示或预警信息后,要按照有关预案的规定,立即展开相关应急处置或准备工作。

二十七 应急处置任务完成或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后,参照启动应急预案程序,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 附则

二十八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图解】: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山西省临汾市吉县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单位: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18009906号   网站标识码:1410280001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晋公网安备 14102802001004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认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