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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争议调解处理中心工作机制》《吉县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10-17
文     号: 吉政办发〔2024〕26号 发布日期: 2024-11-0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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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24〕26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

争议调解处理中心工作机制》《吉县财会

监督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吉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争议调解处理中心工作机制》《吉县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

争议调解处理中心工作机制

为健全完善吉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争议处理机制,有效解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争议问题,构建和谐征缴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税总社保发〔2024〕13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成立吉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争议调解处理中心,并制定相应工作机制,具体情况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深化拓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处理征缴争议中的实践运用,着力提高吉县征缴争议处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协同化水平,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吉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风险,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设立争议处理中心实体办公场所(县政务服务中心),由争议处理中心对辖区内的征缴争议进行统一受理、集中处理和告知结果,实现征缴争议“一站式”处理和“一体化”服务;统筹整合各部门职能,高效开展征缴争议处理,大幅缩短征缴争议处理时长,降低缴费人解决争议成本。

三、运行机制

按照“多方联合、一站办理、内部流转、统一回复”的原则,建立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机制。

(一)联合协作。统筹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吉县税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总工会、县残联等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多部门联调联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和协作,建立缴费争议多部门联合处理工作框架与工作流程,发挥联合调解和处理作用。

(二)实体运转。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吉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争议调解窗口,对外挂牌实体运作。

(三)一站办理。建立集中调解、联合处理和告知回复的“一站式”工作模式。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征缴争议,由争议调解处理中心内部流转,将办理结果统一回复给缴费人,避免缴费人“多头跑、反复跑”。

四、处理范围

处理范围涵盖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环节产生的争议;涉缴费争议重大维稳事项;涉缴费争议缠访、闹访事项。

五、组织机构

成立吉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争议调解工作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吉县税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总工会、县残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吉县税务局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分管领导和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总工会、县残联负责非税收入的分管领导任成员。各相关单位需指定常办业务联络员1名,负责具体争议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承接日常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吉县税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总工会、县残联作为成员单位,应主动对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对部门职责进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吉县税务局:牵头统筹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涉及缴费争议处理,必要时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处理工作;参与调解并协调处理涉及缴费争议的信访事项;完成争议调解处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处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险”特殊情形业务、参保登记信息传递、核定信息传递、权益记录、待遇享受、退费复核等工作争议处理;参与处理涉及征缴争议的缠访、闹访或维稳事项;完成争议调解处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医疗保障局:参与处理医疗保险特殊情形业务、参保登记信息传递、核定信息传递、权益记录、待遇享受、退费复核等工作;参与处理涉及缴费争议的缠访、闹访或维稳事项;完成争议调解处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财政局:参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征缴争议处理;完成争议调解处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自然资源局: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土地闲置费征缴争议处理;完成争议调解处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水利局:参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争议处理;完成争议调解处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林业局:参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缴争议处理;完成争议调解处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发展和改革局:参与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征缴争议处理;完成争议调解处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总工会:参与工会经费征缴争议处理;完成争议调解处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残联:参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争议处理;完成争议调解处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争议处理工作室实体化运行场所;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退费、欠费争议处理事项;完成争议调解处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争议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研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争议事项,通过会商机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妥善处理争议纠纷。经领导小组决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加成员单位。

二是强化部门联动。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各部门应相互配合,以解决问题为导向,采取磋商、座谈等多种形式在法律法规框架下推进工作,同时要兼顾工作实际及合理诉求。

三是落实保密责任。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对外发布或向其他有关部门提供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批。对缴费人的个人信息和事实情况,要严格保密。

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争议处理责任追究和绩效考评机制。对责任履行不到位,出现工作失误、引发舆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责。



吉县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23〕19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县财会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安排,建立吉县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负责统筹推进全县财会监督工作。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县财会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需要成员单位支持配合和共同研究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协调推动财会监督重大问题处理和结果运用;加强工作督促指导,强化协同联动,形成财会监督合力。

二、成员单位

协调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由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县工信和科技局(国资局)、国家税务总局吉县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吉县监管支局组成。协调工作机制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协调工作机制成员。协调工作机制成员如有工作变动调整,由新履职人员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具体名单如下:

召集人:  庞大懿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召集人:党 源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贺杰峰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刘战军  县审计局局长  

          关晋杰  县工信和科技局局长  

          杨志刚  国家税务总局吉县税务局局长

  贺园林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吉县监管支局局长

          贾淑芳  县财政局副局长

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承担协调工作机制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分管财会监督的负责同志兼任。协调工作机制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的有关科级干部担任。

三、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协调工作机制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遇有重大事项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由协调工作机制召集人召集,协调工作机制成员及办公室成员参加。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县委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究全县财会监督工作推进情况,统筹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全县财会监督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联络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召集,主要负责研究落实协调工作机制会议的议定事项,协调推动有关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研究提出需要提请协调工作机制审议的重要事项。

(二)信息报送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报告以下事项:本单位、本系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工作部署和决定的情况,本单位、本系统关于财会监督工作的部署及工作推进情况、先进经验、工作总结、工作动态。

(三)通报、约谈制度。工作中发现贯彻落实财会监督决策部署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协调工作机制在一定范围内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好财会监督工作,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针对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单位,将对相关单位的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调研制度。协调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将财会监督工作推进情况作为日常督导调研的内容,加强对本系统推进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


【图解】1.吉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争议调解处理中心工作机制

        2.吉县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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