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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5-06-25 |
文 号: | 吉政办发〔2025〕15号 | 发布日期: | 2025-07-0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主 题 词: |
吉政办发〔2025〕15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吉县苹果的道地性,进一步规范吉县苹果的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规范使用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维护商标使用者和苹果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苹果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商标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县苹果(第31类,注册号:第10419964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吉县苹果产品的原产地域、质量和产品特定品质。
第三条 吉县果业服务中心是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证明商标的一切法定权力,负责对申请使用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者进行审核批准、授权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标识由图与吉县苹果汉字的组合;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一同使用,禁止单独使用。
商标注册号:10419964
第五条 申请使用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者须符合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程序向吉县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吉县果业服务中心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并签订《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颁发《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证》后,免费授权使用本商标标识。
第二章 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六条 吉县苹果的生产地域范围为北纬35°53′10″-36°21′02″,东经110°27′30″-111°07′20″,包括吉昌镇、屯里镇、壶口镇、车城乡、文城乡、柏山寺乡、中垛乡3镇4乡。
第七条 吉县苹果产品品质特征应符合地方标准《农产品地理标志 吉县红富士苹果》(DB14/T1968-2019)、《农产品地理标志 吉县红富士苹果栽培技术规程》(DB14/T1969-2019)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表》,提交资质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验明原件。
第九条 吉县果业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条 符合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申请人,接到同意许可的决定后,到吉县果业服务中心签订《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领取《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证》。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在接到审核意见通知十五日内,向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诉,吉县果业服务中心尊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 吉县果业服务中心对许可使用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第十三条 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有效期以合同为准,到期继续使用者,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吉县果业服务中心提出续签申请,经复验合格后续签合同;逾期未申请的,许可期限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法使用人
第十四条 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人。
第十五条 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应符合条件:
1.有营业执照和法定许可;
2.生产经营的吉县苹果产自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确定的生产地域范围内;
3.近二年内无商标、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1.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使用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和产品展销;
3.优先参加相关部门组织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示范企业评定等;
4.对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举报;
5.其他权利由吉县果业服务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七条 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的义务:
1.严格遵守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的各项规定;
2.宣传、维护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市场声誉,遵守市场经营秩序,强化产品质量管控,维护吉县苹果的特有品质;
3.接受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检测和商标使用履约监督检查;
4.使用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不得改变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图形、文字等,确保商标规范使用;
5.未经注册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6.吉县苹果的包装物材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卫生安全标准,还应当标注商标合法使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净含量;
7.吉县苹果包装物设计制作应当符合吉县苹果品牌形象设计统一标准,由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自行设计制作,经商标注册人审核备案后,即可进行印制;
8.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如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在其产品包装物上可与证明商标同时使用,标识应美观易识别;同时印投诉电话在包装箱上。
9.使用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可进行溯源查询;
10.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和备案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商标注册人报备;
11.每年依据地方标准《农产品地理标志 吉县红富士苹果》(DB14/T1968-2019)、《农产品地理标志 吉县红富士苹果栽培技术规程》(DB14/T1969-2019)对产品进行检测不少于1次,在吉县果业服务中心备案,并向消费者出示质量检测报告。
第六章 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第十八条 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方法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2.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3.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的广告宣传;
4.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使用在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6.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识方式。
第七章 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吉县果业服务中心是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和监督实施,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对推广应用较好的企业进行奖励:
1.对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和监督管理,加强商标及商标合法使用人的宣传;
2.负责对使用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3.每年对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4.协助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侵权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吉县苹果假冒案件,对发现违法违规使用商标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5.对取消商标使用权的,收回《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证》和含有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物品;
6.将吉县苹果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的合同信息及时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将许可信息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7.对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8.对于符合许可使用条件的申请人不得无故拒绝许可使用。
第二十条 对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非法使用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假冒吉县苹果销售和违规使用商标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3.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等执法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民事主体,由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并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予以曝光。
第八章 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在使用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过程中,有违反《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本管理办法的,吉县果业服务中心有权单方终止《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权合同》,收回《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证》,视情节向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人作出暂停使用、取消使用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子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如有发生假冒侵权等行为,吉县果业服务中心将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主动维权,并对举报单位或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未经吉县果业服务中心许可,擅自使用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近似商标的,吉县果业服务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提请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行为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的商标使用权被取消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使用该商标。
第九章 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印制
第二十五条 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印制企业须具备商标印制资质。
第二十六条 获准使用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者,根据其生产、宣传、销售等实际情况,可按吉县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图案同比例扩大或缩小,自行委托具备印制资质的企业印制商标标识,并将印制单位、印制合同、数量、包装装潢样品等报吉县果业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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