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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吉环罚〔2018〕1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临汾煤层气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41000MA0GR8BF36
地址:尧都区华州路九星佳苑B座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临汾煤层气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延川南区煤层气开发项目2017年4月建成,部分投入运行,未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吉县环境监察大队2018 年3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4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8年4月1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环罚告字〔2018〕1号 )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改正,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0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银行,并将“山西省代收罚款收据(第三联)”交吉县环保局法制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县农业银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帐 号:454001012018494
我局委托吉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前将改正情况和履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法制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等规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后果。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吉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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