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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17〕65号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
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所有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促进全体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纳税意识,自觉纳税,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是涉及千百万纳税人利益的税种,是国家重视、社会关心的税种,也是税收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积极支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严格步骤,推进工作
(一)加强税法宣传
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政务微博、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等传播媒体,通过印发宣传材料、知识辅导等形式,深入细致地做好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工作,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自觉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
(二)做好业务培训
为做好政策咨询和服务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政策业务服务,做好办税人员代扣代缴工作的培训,维护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地税局牵头组织一次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动员、代扣代缴业务和金税三期优化版软件培训,以此提高代扣代缴工作质量和代扣代缴率。
(三)严格工作程序
1、掌握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所得,在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扣除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费补助等后,作为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落实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负责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3、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各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在11月底前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向地税局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与开户银行、地税局签订“三方协议”。
4、做好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根据税法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行政事业单位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义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要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等相关涉税信息,向地税局及时申报。
5、做好扣缴税款申报缴纳工作。扣缴义务人从12月起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当月15日内向地税局申报缴纳, 并同时报送纳税申报表或电子申报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资料。
6、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报缴纳税款完毕后,原则上办税服务厅以扣缴义务人为单位统一开具完税证明,不再逐人开具。如个人有需求,可随时持本人身份证至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三、加强领导,分工负责
为更好地深入推进此项工作,决定成立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领导组及办事机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樊宜群(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赵洪文(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百灵(财政局局长)
常向方(人社局局长)
马晓静(地税局局长)
成 员:关 敏(财政局副局长)
文中慧(人社局主任科员)
王晋科(地税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马晓静兼任,副主任由王晋科担任。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由地税局牵头,人社局、财政局配合,共同实施推进。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人社局:负责在审核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时,对没有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工资表没有列入个税代扣栏的单位给予劝解、缓批,督促其尽快按税法要求办理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明细申报、代扣事宜。
财政局:负责在每月下拨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时,协调、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及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负责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政策的宣传、辅导、业务
培训,强化税款的征收管理,税收稽查检查。
四、明确要求,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扣缴意义,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重要意义,落实好“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全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带头作用,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氛围。
(二)强化科技支撑,实现信息管税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统一安装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履行全员全额申报义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
(三)加强专项检查,实现以查促管
行政事业单位履行扣缴义务,应自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和扣缴申报的,以及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地税机关依法检查的,地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协税护税
加强人社、财政、国税、地税、审计、银行、公安、检察、法院等多部门协作,打击涉税违法行为,要在提供税源、纳税信息、帮助税款征收和提供纳税服务等方面,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形成协税护税网络,共同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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