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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民政局 城乡低保救助政策及办事指南

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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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可以申请低保。(2023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线6240元/年,城市低保标准线635元/月)。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及受理。

①以家庭或个人(符合单独申请的情形)为单位向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关材料。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山西省吉县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在山西吉县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均不在吉县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居住地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调查核实。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两人以上)组成调查队,在村(居)委会协助下,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工作,通过入户走访、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所有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3、信息核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核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上报省市核对部门进行核对,依法依规查询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核对结果。

4、初审及公示。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对审核通过的家庭在所在村(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重新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提出复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5、确认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确认,并根据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对予以确认的申请家庭,由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

6、上报备案与档案管理。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将予以确认的救助家庭材料、乡镇确认文件、乡镇会议记录、公示照片及在保对象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同时按照“一户一档”要求保管好相关材料。

7、资金发放。民政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机构代发。

8、代为保管银行卡或存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三、保障标准

2023年吉县城市低保标准为635元/人/月,实行补差发放;农村低保补助标准:一类:520元/人/月;二类:510元/人/月;三类:50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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