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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3年流通领域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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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市监发〔2023〕9号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3年流通领域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股室、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队:

现将《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流通领域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5日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流通领域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流通领域产商品质量监管,切实维护产商品市场秩序,增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力促进我县经济发展,通过严格开展流通领域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强化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依法公开产商品质量抽查检测结果信息,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从而有效防范商品质量安全风险,提升我县流通领域产商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抽检商品:2023年将成品油、消防器材、电气产品(含电线电缆)、建材及装饰装修、用水器具、纺织类、婴幼儿用品和学生用品、儿童玩具、食品相关产品、电动车自行车及蓄电池、肥料及农膜、塑料制品、燃气用相关产品等类商品以及12315投诉举报、相关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关注和反映较为强烈的商品作为重点抽检商品。具体抽检的商品品种,数量安排详见附件《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流通领域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计划表》。

(二)抽检重点:将商品交易量大,消费较为集中的商场、超市、专卖店、批发市场以及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作为重点抽检场所。

(三)承检机构:本次监督抽检采取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具备法定资质且信誉良好的检验机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担检验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四)工作时限: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2023年2月至12月完成监督抽检工作。

三、抽检程序

抽检工作既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来实施,又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要求。抽样前要认真做好市场调研摸底工作,切实掌握拟抽检商品的品牌,数量以及存放的情况,以便于抽检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抽检人员:每次抽检由承检机构安排2名以上抽检人员,市场监管局质量股1名执法人员组成,基层市场监管所1名执法人员。要求认真选择抽取样品,如实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

(二)抽检方式:抽样人员抽样时,在被检测人员经营场所或存放商品的场所,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作为一组的样本。抽取的样本商品必须经承检机构人员、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被检测人三方签字确认。

(三)抽检样品: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检验,一部分用于备份。检验用样品由承检方购买并加具封条,拍照后带回检验。备份样品由被抽检人无偿提供(样品必须是同类,同样,同批次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承检机构工作人员、经营者三方认可后封存于被抽检人处。被抽检人有妥善保管样品的义务。备份样品若有损坏,擅自启封,遗失等造成不能复检的情况,视为被抽检人主动放弃复检的权利。

四、结果送达

样品检验结果判定后,承检机构应及时把《检验报告》送往县市场监管局(合格一式三份、不合格一式四份)。市市场监管局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由县市场监管局质量股通知样品标称生产企业,保留邮寄存根留存备案。

五、复检安排

(一)复检审批:此次复检由组织抽检的县市场监管局统一负责审批,不论是经营者还是标称生产者,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均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县市场监管局质量股办理复检手续。

(二)复检机构的确定: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确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质量股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

(三)复检费用及最终判定:复检结果为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机构承担。复检结果仍然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六、工作要求

(一)要密切配合。流通领域产商品质量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股室所要充分认识加强流通领域产商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责任感,不断提升监管工作效能,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加强和承检机构的配合,确保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依法处理。本次抽检的后处理工作,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队统一进行处理。要及时依法处理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并立案查处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做到该立案查处的必须立案查处,该公示的处罚信息必须全部按时公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要及时反馈。各股室所执法队在县级抽检和配合上级组织抽检工作中,要注重总结工作经验,遇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县市场监管局质量股联系;抽检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抽检的相关资料(含工作经验或做法、抽检照片等)一并报送。

附件: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流通领域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检计划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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