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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 情况的通告

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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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377批次,其中10批次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现将核查处置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吉县云安批发部三堠云云便利店销售的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县云安批发部三堠云云便利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17日的胡萝卜,经河北融洋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吉县云安批发部三堠云云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胡萝卜10公斤,货值金额40元,销售了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7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7月17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县云安批发部三堠云云便利店销售不合格胡萝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2000元。

二、吉县三堠村肉食烟酒门市销售的胡萝卜和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县三堠村肉食烟酒门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18日的胡萝卜和芹菜,经河北融洋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胡萝卜中噻虫胺项目、芹菜中甲拌磷项目不符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吉县三堠村肉食烟酒门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胡萝卜共购进10公斤,芹菜5公斤,货值金额共计60元,均已销售完,未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7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7月17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县三堠村肉食烟酒门市销售不合格胡萝卜和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2000元。

三、吉县家佳福超市车城便利店销售的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县家佳福超市车城便利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4日的花生,经河北融洋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花生中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吉县家佳福超市车城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花生20公斤,货值金额36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吉县家佳福超市车城便利在购进该批次花生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8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8月26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县家佳福超市车城便利店销售不合格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项,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款3000元。

四、吉县正娃蔬菜门市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县正娃蔬菜门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的芹菜,经河北融洋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吉县正娃蔬菜门市进行调查。经查,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芹菜30公斤,货值金额90元,销售了3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7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7月17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县正娃蔬菜门市销售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2000元。

五、吉县葛魁鹏货运服务部销售的原味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县葛魁鹏货运服务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26日的原味瓜子,经河北融洋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吉县葛魁鹏货运服务部进行调查。经查,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原味瓜子10公斤,货值金额300元,销售了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8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8月24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县葛魁鹏货运服务部销售不合格原味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2000元。

六、吉县屯里镇窑渠亮亮蔬菜门市销售的青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县屯里镇窑渠亮亮蔬菜门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3日的青椒,经河北融洋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吉县屯里镇窑渠亮亮蔬菜门进行调查。经查,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青椒24公斤,货值金额192元,销售了24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9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9月29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县屯里镇窑渠亮亮蔬菜门市销售不合格青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2元、罚款2000元。

七、吉县苗苗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青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县苗苗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30日的青椒,经河北融洋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吉县苗苗蔬菜批发部进行调查。经查,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青椒11.8公斤,货值金额82.6元,销售了11.8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9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9月29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县苗苗蔬菜批发部销售不合格青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2.6元、罚款2000元。

八、吉县云安批发部桑娥便利店销售的蓝莓味面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县云安批发部桑娥便利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5日的蓝莓味面包,经河北融洋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面包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吉县云安批发部桑娥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面包3.9斤,货值金额62.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1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1月8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县云安批发部桑娥便利店销售的不合格蓝莓味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项,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2.4元、罚款2000元。

九、吉县文城慧莉蔬菜门市部销售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县文城慧莉蔬菜门市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30日的螺丝椒,经河北融洋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吉县文城慧莉蔬菜门市部进行调查。经查,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螺丝椒25.9公斤,货值金额207.2元,销售了25.9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0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0月16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县文城慧莉蔬菜门市部销售不合格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7.02元、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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