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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民政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
公开情况说明
一、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1.组织实施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事业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县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3.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建立、健全和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4.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承担全县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制定本县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查处违法违章使用地名行为;指导、设置地名标志,检查、监督、管理地名标志的使用;负责审核、编纂本县的地名工具图书;负责全县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边界争议的调整和争议调处。
6.拟定全县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7.拟定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8.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
9.拟定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10.拟定并组织实施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相关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11.拟定并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12.拟定并组织实施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3.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4.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15.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县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管理县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定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2.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股。拟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县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定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定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拟定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3.社会组织和基层政权股。(社会组织党建股、区划地名股)组织实施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县级基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实施推动慈善活动和社会工作,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县地名管理工作,制定本县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查处违法违章使用地名行为;指导、设置地名标志,检查、监督、管理地名标志的使用;负责审核、编纂本县的地名工具图书;负责全县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边界争议的调整和争议调处;负责报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
4.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3名。
5.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1、2018年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2018年收入决算表
3、2018年支出决算表
4、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
6、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二)
7、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8、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9、2018年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统计表
三、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支出总计88229178.18元,比上年增加8077667.44元,增加10%。增加的原因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安置等提高标准,增加了特困人员护理费,上级下拨资金增加。
(二)收入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77280661.89元,比上年增加1497155.24元,增加2%。增加的原因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安置等提高标准,增加了特困人员护理费,上级下拨资金增加。
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7280661.89元,比上年增加179.3065.24元,增加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事业性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比上年减少296000元,减少100%。
(三)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支出79051132.54元,比上年增加10303098元,增加14.98%。增加的原因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安置等提高标准,增加了特困人员护理费,吉县敬老院建设项目支出增加等,支出增加。
1、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2788570.55元,其中:基本支出2463762.89元、项目支出70324807.66元。
基本支出2463762.89元,比上年增加422423.69元,增加20.69%。增加的原因为:主要是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增加、因业务工作办公费和差旅费增加。
项目支出70324807.66元。比上年增加3618211.41元,增加5.42%。增加的原因为:主要原因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安置等提高标准,增加了特困人员护理费,支出增加。
2、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174437.5元,比上年增加4780237.5元,增加342.86%。增加的原因为:主要用于吉县敬老院建设项目支出增加。
(四)“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为35670元,比上年增加2600元,增加7.85%;比年初预算减少97300元,减少73.16%。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有所节约。
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0元,出国(境)团组数0个,出国(境)0人次;公务接待费18577元,主要用于民政业务工作,全年接待27批,共233人;公务用车运行费17093元,全年公务用车购置为0,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辆,主要用于一般公务用车以及社会救助、救灾工作等。
(五)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13457.66元,比上年增加95682元,增加30.07%,增加原因为:2018年增加了创建双拥模范县费用支出。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1辆,其他用车主要是救灾救济;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七)政府采购情况
政府采购情况。2018年采购支出总额3204238元,占采购预算的94.07%。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489938元、占采购支出总额的77.71%;政府采购工程支出714300元、占采购支出总额的22.29%;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八)预算绩效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局对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中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的4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县财政局对我局4个项目进行了绩效再评价,涉及金额5170.68万元,分别是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孤儿救助、特困人员救助,评价结果等级为1级。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十)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
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
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指各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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