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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粮食服务中心2018年度部门决算
公开情况说明
一、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计划和制度,并组织执行,拟定全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县粮食总量平衡,做好粮食品种,数量的余缺调剂;参与粮食价格管理与调控工作;研究拟定粮食在供求失衡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3、指导辖区内粮油商品流通,保证完成政府下达的粮食收购和调销任务;依法审查认定全县粮食经营者的从业资格。
4、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城乡粮食供应与销售工作,确保全县粮食与市场稳定。
5、指导全县粮食购销企业贯彻落实粮食流通政策;运用科学技术,确保储粮安全。
6、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全县粮食市场体系。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粮食服务中心内设三股一室,即:办公室、财务股、储运股、产业指导股。
人员情况:在职干部职工21人,粮食服务中心下属1个粮油总公司、8个库点。8个库点即:吉昌、中垛、兰家河、县底、屯里、东城、柏山寺、曹井库点,现留用人员31人,退休30人。
二、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1、2018年收入支出决算表
2、2018年收入决算表
3、2018年支出决算表
4、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
6、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二)
7、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8、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9、2018年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统计表
三、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2879762.08元,比上年增加548485.56元,比上年增加23%。
2018年支出2952262.08元,比上年增加475149.56元,比上年增加19%。
(二)收入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2879762.08元,比上年增加548485.56元,比上年增加23%。增加的原因为:2018年粮油物资轮换费用增加。
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879762.08元,比上年增加548485.56元,增加23%;上级补助收入0元;事业性收入0元;其他收入0元。
(三)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支出2952262.08元,比上年增加475149.56元,比上年增加19%。增加的原因为:2018年粮油轮换费用增加。
1、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952262.08元,其中:基本支出2060800元、项目支出891500元。
基本支出2060762.08元。比上年减少416614.44元,比上年减少2%。减少的原因为:主要是本年度有3人退休,相应工资福利支出减少。基本支出主要是: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保缴费、绩效工资、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助、抚恤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办公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粮油物资储备支出和粮油事务等支出。
项目支出891500元。比上年增加497005.16元,增加125%,增加的原因为:2018年粮油轮换费用增加。
2、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元。
(四)“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为9075元,比上年增加1105元,增加13%;比年初预算减少15425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上年有所节约。
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0元,出国(境)团组数0个,出国(境)0人次;公务接待费9075元,主要用于开粮食流通大会,招待费等,全年接待4批,共61人。公务用车运行费0元,全年公务用车购置为0元,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0辆。
(五)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64439元,比上年增加28980元,增加21%。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七)政府采购情况
政府采购情况。2018年采购支出总额0元,占采购预算的0%。
(八)预算绩效情况。
预算绩效情况。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中心对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中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的0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
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
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指各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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