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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红旗国有林场2018年度部门决算
公开情况说明
一、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各项林业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2、负责国有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保护、培育森林资源,提供生态公益服务和生态产品,严厉打击偷砍盗伐、
私挖滥采、非法狩猎、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的行为。
3、负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及扑救工作,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受损失。
4、负责辖区内森林培育、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负责辖区内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重点公益林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益林的生态效益。
6、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生态旅游、林产品开发、生态科普宣传等工作。
7、加强林场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确保林区社会安全稳定。
8、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吉县红旗国有林场(山西管头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设置3个内设机构,4个管护站。
分别为:办公室、营林育林技术股、财务股、管头山管护站、马连滩管护站、山头庙管护站、西咀管护站。
人员情况: 核定事业编制53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1名,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编制40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
二、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1、2018年收入支出决算表
2、2018年收入决算表
3、2018年支出决算表
4、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
6、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二)
7、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8、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9、2018年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统计表
三、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支出总计9877632.59元,比上年增加3435222.03元,增加53.32%。增加的原因为:2018年项目增加,上级资金增加。
(二)收入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7072622.78元,比上年增加630212.22元,增加9.78%。增加的原因为:2018年项目增加,上级资金增加。
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072622.78元,比上年增加630212.22元,增加9.78%;上级补助收入0元;事业性收入0元;其他收入0元。
(三)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支出8196453.78元,比上年增加4559053.03元,增加125.34%。增加原因为:2018年项目增加,上级资金支出增加;支出上年结转资金。
1、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196453.78元,其中:基本支出5116722.78元、项目支出3079731元。
基本支出5116722.78元。比上年增加3502387.22元,216.96%。增加的原因为:主要是人员增资、办公费、差旅费等支出增加。
项目支出3079731元。比上年增加1056665.81元,增加52.23%。增加的原因为:上级下达天保、森林培育等项目资金支出增加。
2、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元。
(四)“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为0元。
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0元,公务接待费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元,全年公务用车购置为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0辆。
(五)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0元。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七)政府采购情况
政府采购情况。2018年采购支出总额2313094.87元,占采购预算的98.9%。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45388.5元、占采购支出总额的14.93%;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122000元、占采购支出总额的48.51%;政府采购服务支出845706.37元,占采购支出总额的36.56%。
(八)预算绩效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单位对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中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的4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县财政局对我单位0个项目进行了绩效再评价。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单位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
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
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指各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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