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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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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为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吉县财政局《关于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吉财字[2016]26号)文件有关要求,现将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如下:

一、单位概况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13个,分别是:办公室、政工科、侦监科、公诉科、反贪局、反渎局、刑事执行检察局、民行科、控申科、法警队、案管中心、纪检组、工会;机关在职人员31人,离退休人员10人。

二、主要职责

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县委和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在县委及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检察工作。

(三)对全县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出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侦查和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依法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本县审判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

(八)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检举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九)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

(十)负责开展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它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县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检察院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一)协同县委主管部门及市人民检察院主管部门对全院干警进行考核;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任免。

(十二)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三、预算收支分析

2016年收入安排5903309.10元,其中:财政补助收入5403309.10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500000元,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支出安排5903309.10元,其中:用于工资福利支出3151727.10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25182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32000元,项目支出2194400元,其中项目Ⅲ类700000元,项目Ⅳ类1494400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动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控制额度共计680000元,比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790000元减少110000元,减少13.92%,其中:公务接待费180000元,比2015年公务接待费200000元减少20000元,减少10%,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500000元,比2015年公务车辆维护费590000元减少90000元,减少15.25%。

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预算支出比上年预算有所减少。

附件1:

吉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表.xls

附件2:

吉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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