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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吉县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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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民发〔2023〕36号


吉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吉县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

现将《吉县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办法》(吉民发〔2023〕3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乡镇按照文件要求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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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4日


吉县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运营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及运营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为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老年人,重点是7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和散居五保老人提供用餐、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场所或服务机构。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二条    建设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当选择村经济条件较好、老年人口特别是空巢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强烈、居住相对集中,有可利用场地,基础设施较好,村委两委班子团结,有积极性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建筑面积控制在150至500平方米,相应设立四室一厅,即日间休息室、休闲娱乐室、健身康复室、图书阅览室和餐厅。

第三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休息室内配备基本的起居用品和设施,休闲娱乐室配备电视、乐器、棋牌等文化娱乐用品,图书阅览室提供一定数量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图书、报刊,健身康复室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锻炼等器械,餐厅配备餐桌、椅、炊具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四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统一规范名称,悬挂“××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牌匾。

第三章  建设方式

第五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因地制宜、整合利用原则,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六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本辖区的7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空巢老人、散居的五保老人,并逐步向其他老人扩展。

第七条  服务内容

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用餐等服务。

文化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歌舞、图书阅览等服务。

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和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八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坚持福利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中心正常运营。

第九条    运营经费。根据“政府主导、村级主办、社会参与”的原则。资金筹集主要采取集体筹一点、个人交一点、政府补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办法解决。运营标准按照临市民发〔2019〕19号通知,运营补贴按照每个日间照料中心每年不少于3万元,每个活动中心每年不少于1万元标准执行。

第十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与被服务人员签订协议书(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职责分工

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村级主办、社会参与”原则。

1.县民政部门负责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监督和业务指导。

2.乡(镇)政府负责所辖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监督检查、建设以及正常运营,督促辖区各类老年人活动中心的正常运营,及时解决日间照料中心出现的各类问题。

3.村委会是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主体,负责本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到位、运营规范。

4.强化管理监督,杜绝各类违法乱纪及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安全等突发事件,要在30分钟内上报乡镇政府及县民政局,对未及时上报导致事件恶化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老年人享有的权利

被服务人员,有享受中心确定的各项服务权利,有权对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有权反映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不正当行为。

(三)老年人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支持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主动参加力所能及的各项活动。

3.养成讲卫生良好习惯,保持衣着整洁、干净。顾全大局,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4.树立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自身安全。

5.自行承担部分伙食费用、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6.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建设资金及运营费用

第十一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资金根据“政府主导、村级主办、社会参与”的原则。资金筹集主要采取集体筹一点、个人交一点、政府补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办法解决。

第十二条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经费实行专项管理、执行报账制,经费主要用于运营中的水、电、气、暖等公共费用以及老年人的用餐补贴、管理人员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七章  考  核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每年对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进行考核评估,对运营管理良好,群众满意度高的给予运营补助;对管理不善、群众满意度不高的提出改进意见,整改达标后方可运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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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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