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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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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文化和旅游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吉县文物局牌子。

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文化、旅游、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文化、旅游、文物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文化、旅游、文物政策措施,落实文化、旅游、文物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文博事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业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等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县基层文化、旅游、文物工作。

(三)指导全县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县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文博事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提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效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助推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建立健全全县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

(六)拟订全县艺术教育、文化、文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文化、旅游科技创新和文物保护科技发展,推动文化、旅游、文物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管理全县艺术教育、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指导艺术教育体制改革。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旅游业的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贯彻落实国家市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文博事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文物旅游资源普査、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文博事业发展。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指导培育文化和旅游新产品、新业态,组织构建旅游产业体系。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

(九)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和文物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旅游和文物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文物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文物市场,依法管理文物流通。强化对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文化、旅游、文物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文化、旅游、文物行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管理公民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

(十)负责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文化类、旅游类、文物类社团组织进行登记前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文化、旅游、文物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文化、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旅游、文物及广电等市场的违法行为,协调配合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文化、旅游、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政策,指导、管理文化、旅游、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文化、旅游、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吉县文化走出去。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旅游、文物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等级制度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

(十四)负责公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

(十五)负责落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及其档案管理;负责全县境内地上地下文物的保护、抢救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令,推荐申报各级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配合临汾市文物局管理全县文物考古的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编制全县文物事业经费预算,监督文物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六)指导全县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全县各类博物馆有关审核、申报工作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357--7926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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